据法治日报报道,2024年12月24日,江苏盐城农民卖羊获利180元被当地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二审公开开庭。 2025年2月25日,人民法院报披露了此案的相关情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协调省、市市场监管部门,有效推动该市场监管局启动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程序,并指导盐城中院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此案。最终,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自行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将罚款金额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1万元。当事人按新的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并向盐城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该案上诉和一审起诉。


江苏一农民卖羊肉获利180被罚 网络图

此事源于2023年11月,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查获农民陈广芳售卖的羊胴体、羊头,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的羊肉。2024年1月,对陈广芳拟罚款130180元,并拟没收尚未卖出的6只羊头和4只羊(包括3只家中查获的羊胴体)、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2023年11月24日,陈广芳递交了由大丰区丰华街道早南村村委会、大丰城中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证明的《情况说明》,对陈广芳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额理疗费支出,家中生活困难,希望从轻从宽处理,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等作了“情况属实”的证明。

2024年2月5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羊头、羊肉抽样送检。2024年2月23日,检验报告显示,抽样送检的该批次羊肉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

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前,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听证,公布了检验检疫结论“符合标准”。后经过集体讨论,“对陈广芳提出的免于或者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不予采信”,最终结合涉案肉类检验合格及家庭特殊情况,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羊胴体4条、羊头6个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6日,陈广芳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2024年9月26日,法院驳回陈广芳的诉讼请求。陈广芳对此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年2月25日,人民法院报披露了此案的详细情况。报道中透露,2024年12月,一起正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行政处罚诉讼案件引发媒体广泛关注。一边是当事人销售未经检疫的羊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另一边是原处罚决定未充分考虑相关裁量因素,“小过重罚”有违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

随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协调省、市市场监管部门,有效推动该市场监管局启动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程序,并指导盐城中院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此案。

最终,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自行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将罚款金额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1万元。当事人按新的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并向盐城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该案上诉和一审起诉。

与此同时,江苏高院推动省市场监管部门出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从源头上预防此类纠纷。

2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再次致电陈广芳,其家属表示此事已处理完毕,不便接受采访。

延伸阅读

男子酒后在小区挪车被认定醉驾吊销驾照,起诉交警被驳回!

新春佳节亲友欢聚难免把酒言欢,但酒后行车安全却不容马虎。如果酒后在小区里挪车,算不算酒驾?对此,有人觉得小区属于相对封闭区域,短距离挪车应该无妨;但也有人担心,这可能会触犯法律红线。

2月8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男子张某酒后在小区挪车被交警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此,他表示不服,认为小区车库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交警对小区内挪车行为不具有行政管辖权,更不具有行政处罚权,于是起诉交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院审理认为,长沙市交警支队认定张某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支队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程序亦合法。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男子酒后在小区挪车被认定醉驾吊销驾照 网络图

一起诉讼:

酒后在小区内挪车被吊销驾照

男子不服起诉交警被法院驳回

法院介绍,张某和朋友喝酒后打车回了家,因小区内通知将进行水改封闭施工,故其将停放在小区施工区域内的车辆驾驶至小区南门的地下停车场入口位置。

在挪车过程中,小区保安与张某发生纠纷并报警。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张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交警大队进行进一步调查。经鉴定,张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70.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长沙市交警支队决定给予张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对此,张某认为其所在小区车库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交警对该小区内挪车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辖权,更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小区内驾驶机动车辆,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8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国家标准的规定,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长沙市交警支队认定张某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长沙市交警支队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程序亦合法。

综上,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资料图

法官释法:

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予追究刑责

并不等于免除行政处罚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法条强调了道路的“公共性”,旨在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所谓公共,其本质特征在于通行对象的不特定性。因此,小区内道路是否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道路,关键在于是否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辆通行。

结合案件证据,案发小区虽然设有围墙、保安岗亭,相对封闭,但社会车辆无需经过业主许可,仅需缴费即可进入小区停放。故该小区内道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张某关于案发小区内道路处于封闭施工状态,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道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没有从重处理情节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处理。但行政处罚与刑罚分属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等于免除行政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指出,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根据本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即刑罚可免,行责难逃。

资深交警:

酒后挪车算不算酒驾?

核心在对“道路”的认定

关于酒后在小区内挪车的问题,多位资深交警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酒后挪车算不算酒驾,核心在于执法部门和法院对于“道路”的认定。从公共道路开进小区停车场,肯定算酒驾;如果只在小区停车场里面挪车,该停车场完全不对外开放,不属于“道路”范畴,但很多小区的停车场是允许其他社会机动车缴费后临时通行的,则认定为“道路”。

“还有一些驾驶员认为,短距离挪车不能算是驾驶,这是完全错误的。”上述资深交警介绍,在司法实践中,驾驶行为主要包括三步,即“上车”“打火”“轮子动”,只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了空间位移,即认为驾驶行为已经完成,因此在小区停车场里挪车也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交警部门提醒,酒后人的反应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都会大幅下降,即便短距离挪车,也可能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切莫因为一时的疏忽或侥幸心理,认为在小区停车场里挪车距离和时间短、不会有人发现,便冒险驾车。希望广大市民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难以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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