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面蓝色字体关注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近日,连江法院审结一起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薛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许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交由许某执存。后薛某逝世,留有遗产房屋一套。2024年8月,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薛某的配偶林某、薛某的父母、薛某的子女在继承被继承人薛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归还借款及利息。
法庭上,薛某的继承人均质疑该笔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并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示放弃继承,认为即便借款属实,其也无须对该借款进行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提交的《借条》以及银行交易明细及薛某通过其配偶林某还款的金额及利息等证据,可以证明薛某向许某借款30万元且已经完成交付的事实。因薛某在借款期间内死亡,薛某的配偶林某、薛某的父母、薛某的子女均为薛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该五人虽均在书面答辩状中表明放弃继承权,但案涉五份答辩状的寄出地址均是薛某留有的房屋遗产,且结合当事人的自述均有居住在该房屋,故该五人仍实际控制、使用上述房屋遗产,即该五人未实际放弃继承。为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不当逃避债务,该五人仍应在继承薛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实务中,往往会出现债务人的继承人均向法院主张放弃继承,却实际占有、使用、收益遗产,转而要求债权人起诉村委或者民政部门先行确定遗产管理人后另行诉讼,通过“假”放弃继承要求法院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来逃避债务。基于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防止不当逃避债务,这种“假”放弃继承行为应属无效放弃行为,仍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01
02
03
郭军律师
职位:主任律师
电话:400-697-0701
业务专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等。
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97-0701
传真:021-33856629
地址:
备注:图文来源连江县人民法院
公鼎开通微信在线咨询
公鼎律所 现已开通律师微信在线咨询服务,工作时间为: 上午9:00至下午18:00, 如非工 作时间 无法及时解答 您的提问,您即可在平台留言并留下微信号或联系方式, 我们会在下 个 工 作日给 予您回复,欢迎大家前来咨询,公 鼎律所竭诚为您服务!
声明:本平台发布的所有图文内容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旨在为广大用户提供法律研习资料、传递有益信息。我们的初衷是增进公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提升法治意识,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法治建设。本平台发布的所有内容均与商业利益无关,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商业推广或盈利行为。如无意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并在确认后立即删除相关内容,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