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通过强化既有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安全管理,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技术引导和制度创新等举措,进一步加强农房建设管理,促进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推动农房质量安全和建设品质普遍提升。

常态化开展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意见提出,各相关部门要常态化开展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房龄超过30年等农房为重点,建立健全相关台账,每年组织农房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通过维修加固、原址翻建、异地安置等措施,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抓紧整治到位。严重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对受灾地区开展农房安全专项检查。

C、D级的危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条件,鉴定为C、D级的危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有关部门每年至少联合抽查检查一次。农房实施改扩建,应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违规加层加盖、下挖地下室。

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制度

逐步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制度。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做好住房和公共建筑安全日常巡查,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管控,逐级上报。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宅基地审批后方可建设

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意见明确,农房建设要合理安排用地和选址,应符合村庄规划,要严格规范设计施工。2层及以下的低层住宅可选用标准设计图集或通用设计方案,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并签订建房合同,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后方可组织建设;县级住建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提供全过程技术服务,开展施工现场巡查。限额以上(投资大于10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其他农村住宅、限额以上农村公共建筑要依法依规纳入市、县级住建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后,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

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低层住宅由农户组织施工方现场验收,县、乡(镇)相关部门做好技术指导和帮扶;限额以上其他住宅和限额以上公共建筑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县、乡(镇)要统筹实施行政审批,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要充实基层力量,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做好技术指导服务,统筹设计院、规划院、大专院校等相关专业技术力量,选聘对口帮扶性质的安管人员,积极参与农房安管,定期入村指导。

建设现代宜居农房

加强技术引导和制度创新。意见指出,要落实《农村住宅设计标准》,用好《河北省农村住房建筑导则》,建设现代宜居农房。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加快农村改厕及水电气路信等配套设施建设。农村燃气设施要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好定期安检制度,确保用气安全。

培育乡村建设服务团队

要持续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提升工匠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建立工匠名录,创建一批培训基地;以工匠为主体,培育小型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乡村建设服务团队。统筹建立农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动实现农房建管“一网通办”。

持续开展农房保险工作,引导实现农户全覆盖保障,对洪涝灾害易发重发区等多灾易灾县给予资金倾斜。

到2035年农房建设品质大幅提升

据悉,按照相关要求,我省将于2025年推动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建设品质大幅度提升。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辑:寇津昊

主编:吕海坡

监制:刘新艳 孙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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