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虽解除,亲情羁绊却难断。离婚时,双方都说着“还是亲人,一起抚养孩子”“共同陪伴孩子成长”之类的话,想着给孩子尽量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可现实里,经常出现离婚后一方探望子女困难重重、亲情的通道被阻隔的情况。近日,市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探望权案件,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情感利益,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基本案情

蒋某(男方)与付某(女方)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争吵不断,最终无奈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儿子由付某抚养,蒋某则承担每月支付抚养费的责任,同时依法享有探望权,并对探望的时间、地点等细节进行了明确约定。

然而,离婚后,蒋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均遭到付某的拒绝。无奈之下,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案件受理后,速执团队干警深入了解案情,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深知这起案件不仅关乎法律文书的执行,更关乎亲情的情感维系与孩子的心理健康。

执行干警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每一次沟通,都用足够的耐心与真诚,努力在蒋某和付某之间搭建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分别耐心倾听他们内心深处的委屈、对未来的担忧以及对孩子的种种诉求。面对情绪激动的双方,一点点平复他们的情绪,巧妙地缓和双方的对立态势,让其逐渐回归理性,为解决矛盾奠定基础。

干警们明白,对于这种家事纠纷类的案件,无法简单地进行强制执行,处理不好的话,极有可能让矛盾进一步升级,反而不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

他们从情、理、法多维度展开工作,向当事人详细阐释《民法典》中关于探望权的具体规定,从法律的层面严肃告知付某协助蒋某行使探望权是她应尽的义务;又从情理的角度,耐心劝解付某,让她理解父亲的陪伴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引导双方站在孩子的角度思考问题,珍惜血浓于水的亲情。

执行结果

在干警坚持不懈的沟通调解下,付某终于放下心中的芥蒂,同意让蒋某见孩子。

在约定的探望日,在执行干警的陪同下,蒋某带着为孩子精心挑选的玩具和礼物来到探望地点,同孩子团聚。至此,这起探望权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法官寄语

探望权难以执行的背后,是父母双方利益和情感的博弈,但损害的却是子女的身心健康。

幸福的童年治愈一生,不幸的人用一生治愈童年。离婚后尽管夫、妻的角色不再,但父、母的责任依旧,任何一方都不能在子女的记忆与情感中缺位,更不要让孩子的快乐因家庭的破裂而消失不再。

孩子是无辜的,离异父母应摒弃彼此的“恩恩怨怨”,在行使探望权时互谅互让,选择合理、恰当的方式探望子女,不向子女灌输错误的思想,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为孩子创造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来源:永城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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