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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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当患者遭遇医疗纠纷,可能会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维权,导致时间超过三年。

那么,医疗纠纷超过三年,时效是否已过,还能不能起诉呢?

《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据此,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并不是从医疗行为发生或纠纷发生时开始起算,而是从患者或家属知道受到损害时开始起算,这个损害一般是指治疗及康复期结束后的损害结果或死亡,以及因治疗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

所以,诉讼时效应该是在患者死亡或治疗、康复期结束后才起算,这在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也是一样的。

以下按具体情形进行时效分析:

1.患者遭受的损害持续存在的

有一类医疗纠纷患者受到的医疗损害是持续存在或持续加重的,例如因麻醉操作不当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患者有长期治疗依赖、护理依赖的;例如不规范使用肾毒性药物导致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衰竭会慢慢进展为尿毒症。

这一类是典型的“特殊情况”或损害会超过三年甚至长达二十年的,患者无需担心诉讼时效的问题。

2.治疗还没有结束、损害后果不确定的

有些医疗损害发生后,患者仍需持续治疗,例如子宫肌瘤手术造成肠穿孔,针对肠穿孔做了临时造口,几个月后还要做二期还纳手术,那么在还纳手术治疗结束前,是不可能起算诉讼时效的,因为损害程度压根还不知道;例如医美手术失败造成容貌改变,需要多次手术进行修复的,在修复结束前也不能计算诉讼时效,因为最终修复后情况不清楚,是不是构成伤残不得而知。

所以对于治疗还没结束,损害后果不确定的,不能起算诉讼时效。

3.死亡案件。

患者死亡时,损害后果一般是确定的,也即死亡后果,所以一般从死亡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如果患者死亡好三年后才知道这是医疗损害,时效如何起算?

实践中家属可申请司法鉴定,如果结论是构成医疗损害,可以此证明结论出来时才知道受到损害,则时效从此时开始计算。

4.没有后续治疗或康复期结束的

如果经本次纠纷相关医疗行为后没有后续治疗的,一般诉讼时效从本次出院或治疗结束开始起算,因为损害后果已经明确了。

例如误诊宫颈癌切除子宫的,不会针对子宫切除这一损害有后续治疗,那病理结果出来后或患者出院时就是诉讼时效起算的之时;例如脑梗塞未及时溶栓治疗导致瘫痪的,半年后无需继续康复治疗的,那康复期结束之时就是诉讼时效起算的时候。

周军律师提醒,除了死亡案例或者损害后果明确无后续治疗的情形,实践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基本上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更何况还有“二十年”和“特殊情况”两个保障,所以通常不用担心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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