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推出的保障性住房,具有严格的购买资格审查和交易限制。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经济适用房属于限制流通物,其交易受到政策的严格管控。这一政策背景旨在确保住房资源合理分配,保障真正有需求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二、案件详情
2016 年 6 月 30 日,林晓洁与北京 m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总价款 301722 元。同日,苏婉兰代林晓洁支付了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共计 11856.22 元,还有代办费 800 元。9 月 29 日,林晓洁收到苏婉兰购房款 50000 元,并约定剩余 50000 元在产权转移时付清。同年 7 月,房屋办理入住手续,此后一直由苏婉兰居住使用,期间苏婉兰还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称花费 80000 元。2018 年 7 月 10 日,房屋登记在林晓洁名下。由于涉案房屋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林晓洁与苏婉兰之间的房屋交易合同存在效力问题,双方由此产生纠纷。林晓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让苏婉兰腾空交房并承担诉讼费;苏婉兰则反诉,要求林晓洁返还购房款等费用,并赔偿装修损失和房屋增值损失。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林晓洁认为一审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错误,评估价格过高,且未判定苏婉兰占用房屋的损失补偿;苏婉兰则认为一审对房屋增值部分金额和双方过错比例认定错误,还要求林晓洁先付款自己再腾房。
三、裁判结果
确认林晓洁与苏婉兰之间关于涉案房屋的合同无效。
林晓洁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苏婉兰购房款301722 元、产权办理费用 11856.22 元、产权代办费 800 元以及已支付的 50000 元。
林晓洁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苏婉兰装饰装修损失25000 元。
林晓洁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苏婉兰增值损失287474 元。
苏婉兰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腾退返还给林晓洁。
驳回林晓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苏婉兰的其他反诉请求。
四、案件分析
合同效力:林晓洁与苏婉兰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交易经济适用房,无论属于买卖关系还是借名买房关系,案涉合同均无效。这是因为该交易行为违背了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初衷,损害了其他符合购房资格群众的利益。
责任认定:林晓洁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转让房屋,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苏婉兰明知房屋性质仍购买,承担次要责任。
损失认定: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酌定装饰装修损失为25000 元;对于增值损失,综合考虑房屋升值利益、买受人订约机会损失、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林晓洁承担 60%的过错比例,支付苏婉兰增值损失 287474 元。林晓洁对评估价格和过错比例有异议,苏婉兰对增值金额和过错比例有异议,但法院的判定综合考量了各方面因素,并无明显不当。此外,由于房屋占有使用费用与占有价款一方的资金占用费可相互抵销,林晓洁要求苏婉兰补偿房屋占有使用损失的诉求缺乏依据,未得到法院支持。
五、胜诉办案心得
在处理此类经济适用房交易纠纷案件时,首先要精准把握政策法规,深入理解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交易限制以及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在证据收集和整理方面,要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例如本案中关于购房款支付凭证、装修费用凭证等证据,对案件的走向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在确定当事人过错责任时,要全面、客观地考量各方行为及主观状态,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精神。此外,在诉讼过程中,清晰、合理地阐述诉求和理由至关重要,避免提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主张,以免影响案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