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刘某与其二舅、三舅、表弟等人一同吃饭喝酒,用餐结束后,二舅劝说刘某不要走,住在三舅家,但醉酒的刘某执意驾驶二轮电动车离开,在施工路段发生事故受伤致残……事后,刘某将一同饮酒的二舅、三舅、表弟和道路施工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26.9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共赔偿刘某6万余元。


▲资料图据ICphoto

冯甲、冯乙系刘某的二舅、三舅,冯丙系刘某表弟、冯甲之子。法院查明:2024年2月26日晚6时许,刘某在老君镇其母亲家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到铺镇,随后其联系了冯丙。刘某到达后,由冯甲做东,冯甲、冯丙、冯乙、刘某及陈某、陈某某等人一同到某鱼庄用餐,6人饮用白酒,无人强迫劝酒。当晚9时许,用餐结束后,冯甲劝说刘某,让其不要走了,住在冯乙家。刘某未同意,自行驾驶电动车离开,行至某施工路段时,电动车驶入路边水沟中,与水沟上的石板发生碰撞,刘某受伤,电动车损坏。

当晚,女儿给刘某打电话无人接听,遂前往寻找,发现刘某已受伤,120急救人员将刘某送至医院治疗。刘某因开放性颅脑损伤等,住院18天。后经司法鉴定,刘某为九级伤残。另查明:民警出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3.60mg/100ml,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醉酒驾驶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某某公司未在危险路段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采取围挡等防护措施是刘某受伤的次要原因。庭审中查明,刘某当天在其母亲家饮酒后,又到铺镇和冯丙联系,冯甲作为刘某的舅舅,在刘某到来后请其用餐,是亲友往来的善意行为。刘某系成年人,应做到饮酒有度,避免醉酒后给自己和他人造成危害。共同饮酒人也有义务对醉酒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刘某饮酒后冯甲虽挽留其住下,在刘某坚持要回家的情况下,共同饮酒的冯甲、冯丙、冯乙及陈某、陈某某放任刘某驾驶电动车离开,未尽到刘某醉酒后保障其安全的义务,应承担过失之责,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刘某表示不追加陈某、陈某某为被告。

法院确认冯甲、冯丙、冯乙承担2%的责任,某某公司承担10%的责任,其余的责任由刘某自行承担。法院一审判决:冯甲、冯丙、冯乙各赔偿刘某损失7510.97元;某某公司赔偿刘某损失37554.87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郭宇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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