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池州市财政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一物业公司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被罚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整(¥13500.00元)。
池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池财购〔2025〕23号)
当事人:芜湖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皖江大市场16幢三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孟庆辉
本机关经调查查明,你公司在“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CZB32024023)”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宁国市西津街道社区医院后勤保障服务合同”资料与本机关向宁国市西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调取的“宁国市西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勤保障服务合同”复印件的封面合同名称不一致,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你公司在本机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确有悔过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项目采购文件(电子版)、你公司授权代表询问笔录、你公司投标文件(电子版)、“宁国市西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勤保障服务合同”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芜湖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你公司在本机关下达的《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规定期限内书面表示无申辩意见;你公司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
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2700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整(¥13500.00元)。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取罚款账户:徽商银行池州长江路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2310101021000003181,用途:池州市财政局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1.行政合规建议书
2.信用修复告知书
池州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2日
附件1
行政合规建议书
编号〔2025〕3号
芜湖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对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作出案号为池财购〔2025〕23号的行政处罚,为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特向你(单位)提出如下行政合规建议(意见):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
一是组织员工参加法律法规培训,特别是涉及政府采购的法律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详细解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内容。二是加强对企业员工的诚信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充分认识到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会损害自身利益,还会对整个市场秩序造成破坏,形成全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合规制度
一是设立专门的合规管理岗位或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查。该岗位人员要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审核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二是建立多层级的材料审核机制,对参与投标的各类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从材料的收集、整理到最终提交,都要有明确的审核标准和流程,要求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确保每一份材料都经过严格审查,避免出现虚假材料。
池州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2日
附件2
信用修复告知书
编号〔2025〕4号
芜湖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1月23日,被我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池财购〔2025〕23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规定,该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各级政府部门信用网站进行公示。
你单位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3个月后,满足修复条件的,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申请在线修复。
池州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2日
来源 | 池州市财政局
编辑 | 高欣雨 责编 | 柏林 审核 | 曾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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