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中广传媒
2024年12月19日,北京举办了一场纪念邢燕军的追悼活动。活动中,他的家人宣读了一份来自公安机关的撤案通知,内容表明“鉴于缺乏犯罪事实,决定终止案件调查”。邢燕军,享年47岁,生前曾是优友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
回溯至2023年11月8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左旗公安局的执法人员长途跋涉1500多公里,抵达北京,以涉嫌开设赌场的罪名等为由,对公司内的14名员工,包括邢燕军,实施了抓捕。尽管新左旗检察院先前已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理论上邢燕军等人可申请取保候审,但在同年12月,邢燕军与其他11名员工仍被新左旗警方采取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简称“指居”)的措施。
2024年4月3日,邢燕军在指定的监视居住地点内被发现死亡,原因异常。直至12月6日,新左旗公安局才正式发布撤案决定,正式宣布邢燕军公司被捕的14名员工全体无罪。此时,距离邢燕军的离世已经过去了247天。
邢燕军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同时也再度引发了法学界对于“指居”制度的热烈讨论。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分为五种,其中拘留与逮捕为羁押性质,而拘传、监视居住及取保候审则属于非羁押性质。监视居住制度原本被视为刑事诉讼中较为温和的一种手段,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因特定原因(如健康问题、怀孕、是唯一扶养人等)而不宜羁押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情况,也可以选择监视居住。
“指居”作为监视居住的一种形式,《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则上应在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若其无固定住处,则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的犯罪,若住处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然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官方文章曾指出,“指居”在实际操作中,其羁押性与非羁押性的界限模糊,常被视为变相羁押。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坚卫在其文章中提到,近年来,不少刑事案件当事人在被非法“指居”期间遭受了刑讯逼供。随着《刑事诉讼法》即将修订,法学界围绕“指居”制度是保留还是废除展开了激烈讨论。多位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的专家指出,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指居”规范体系,包括指定居所的标准、外部监管措施、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保障以及如何限制办案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等问题,尚未形成统一意见。
被异化为“变相羁押”
孙晓凯(化名),作为邢燕军案件中的第二被告,详细描述了自己长达6个月的“指居”经历:“在那段日子里,我被限制在房间内,窗户始终紧闭,24小时不间断,而且被禁止观看电视和阅读书籍。”他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马立喜律师回忆道,他曾屡次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指出该案缺乏犯罪构成,且不符合“指居”的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的适用前提需满足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实务操作中,若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拒绝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即便需继续侦查,也应优先考虑取保候审而非监视居住。
孙晓凯的遭遇并非孤例。早在2016年,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发布的《新刑诉法实施调研项目数据报告(2015)》就揭示,超过60%的被访律师认为,侦查阶段的监视居住存在适用条件不当的问题,即侦查机关运用随意,裁量权过大。
从立法初衷来看,“指居”本非羁押措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刘计划向《中国新闻周刊》解释:“‘指居’旨在保障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免遭逮捕和羁押,然而实践中,‘指居’的性质被严重扭曲,变成了比看守所羁押更为严苛的变相羁押,‘指居’地点常常成了与世隔绝的羁押场所,这完全违背了立法初衷,也是立法者未曾预料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在文章中回顾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指居”规定的三次变迁。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由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单位执行,当时监视居住被视为非羁押措施,限制了活动范围但未剥夺人身自由。1996年首次修订时,将监视居住的地点分为固定住处和指定居所。2012年再次修订,明确规定了“指居”的执行条件。2018年,为与《监察法》衔接,第三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居”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且住处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
尽管《刑事诉讼法》对“指居”条件有所规定,但在黑龙江省高院刑二庭原法官、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照东看来,实践中仍存在规避法律的现象。他举例说,2023年在江苏某区办理案件时,嫌疑人虽有固定住所,但当地公安机关通过改变案件管辖至其无固定住所的县,实现对嫌疑人的“指居”。20天后,获取口供后立即解除“指居”,转回原区。他向法院提出异议,最终检察院撤回了“指居”期间的口供。
杭州市警察协会特约研究员、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一级警长童晓辉,同时拥有公职律师和公安部高级执法资格,他向《中国新闻周刊》指出,对于“固定住处”的理解在实践中确有分歧。公安部已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强调犯罪嫌疑人在本市有固定住处时,应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避免滥用“指居”、变相羁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李奋飞,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副厅长,他强调,“指居”在实践中不仅存在滥用趋势,更面临制度异化问题,其强制程度有时甚至超过了拘留和逮捕措施。
“脱离监督”易突破口供?
多位法律界专家指出,在中国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简称“指居”)备受青睐。张建伟教授分析认为,这主要得益于其多重便利性,如不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居所及看守所实施限制,便于控制场所、操控局势,将指定居所转变为实际的办案场所,便于获取口供,且监视居住期限可长达6个月,提供了充裕的时间。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一份报告亦指出,执行监视居住的手段或方法存在不合理之处,变相羁押及审讯嫌疑人的情况较为普遍,占比高达52.7%。某派出所原教导员仇某曾透露,相较于逮捕通常只能羁押2个月的规定,“指居”提供了更充分的审讯时间。一位律师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在一案件中,8名嫌疑人被“指居”在同一房间,中间设有防护栏,甚至包括一名女性。
2024年6月13日,最高检发布的一批指导性案例中,包括一起在江苏发生的嫌疑人反映“指居”期间遭刑讯逼供的情况,涉及殴打、饥饿、违法使用戒具、疲劳讯问等变相肉刑手段。最终,两名侦查人员因刑讯逼供被追究刑事责任,嫌疑人在“指居”期间的有罪供述也被依法排除。类似案例并非孤例。据多家媒体报道,2022年7月7日,河北省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的34岁工作人员暴钦瑞等9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带到宾馆“指居”,13天后暴钦瑞在“指居”期间去世。2024年4月22日,暴钦瑞家人获得了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的尸检报告,结论显示其死于肺动脉血栓栓塞引起的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与生前遭受的长期限制性体位、反复机械性损伤、电击损伤等有关。暴家代理律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佀化强透露,2025年1月,涉事公安局的8名办案人员因涉嫌刑讯逼供一案将在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指居”之所以产生诸多问题,部分原因在于其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一位浙江省受访刑警表示,便于办案是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指居”的重要原因,但他们通常会主动向同级检察院报备,检察院也会检查“指居”场所是否符合要求,并要求提供全程录音录像。然而,多位受访者指出,从法律规定上看,公安机关决定“指居”时并不需要主动向检察院报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计划表示,由于“指居”的立法本意非羁押,因此公安机关采取“指居”措施时无需向检察机关报备或经其批准。一位警方人士指出,只有在嫌疑人被检察院逮捕后,公安机关将其变更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时,才需依法通知检察院。
山东省一名检察官认为,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指居”进行法律监督,但很多时候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采取“指居”措施并不知情,因此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实践中,‘指居’成为办案机关控制的封闭场所,尤其是获取讯问便利的秘密场所,检察机关的监督大多形同虚设。”刘计划说。多位受访者还表示,在“指居”期间,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人的申请常受办案机关限制。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指出,“指居”地点往往保密,导致律师难以找到对接人员办理会见手续,即使申请也常迟迟无法安排。
被“指居”者普遍认为,由于“指居”缺乏监督,他们更愿意被羁押在看守所。执业律师代存田表示,看守所的设置旨在实现羁押与审讯的分离,尽管隶属于公安部门,但看守所是独立的职能部门,负责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与管护。近年来,看守所管理日益规范,被羁押者的人身安全、休息、饮食保障得到显著改善。提审者必须到看守所履行提审手续,遵守看守所管理规定进行审讯。
关于“指居”制度的存废之争,2023年9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规划中,《刑事诉讼法》修改被列入第一类项目。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就《刑事诉讼法》新一轮修改广泛调研、听取意见。《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被誉为“小宪法”,而在其四修时,“指居”制度的去留备受关注。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通表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指居”规范体系,如“指居”场所标准、外部监管措施、律师会见权利保障、办案机关自由裁量权约束等。多位受访警方办案人士认为,“指居”仍有现实需求,不宜废除。广东省一位刑警指出,“指居”和取保候审作为强制措施可相互补充,他曾遇到嫌疑人利用取保候审逃避刑罚的案例,认为“指居”可维护法律尊严。
高通认为,完全废除“指居”制度有一定难度,倾向于保留但严格规定限制适用。他指出,该制度的主要问题在于滥用和缺乏监管,若纳入监管,“指居”可降低羁押率等。关于如何严格限制“指居”制度适用空间,高通建议,办案机关在选择居所时应慎重,且“指居”审批手续应明确细化。刘计划则表示,若刑诉法修改保留“指居”制度,应全面还原其本质并予以完善,规范执行,加强检察机关对“指居”决定与执行的监督,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与通信权。然而,刘计划仍认为,鉴于“指居”制度积弊太深,直接废除不失为彻底的立法选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也认为,“指居”制度完全废除的可能性不大,但客观上仍有现实需要。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则呼吁彻底取消“指居”制度,认为技术性的修法已无法实现其立法目的,其功能可被改进后的取保候审所取代。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持相似观点,认为“指居”制度易被滥用,其严厉性远超逮捕措施,即便有积极作用,也是弊大于利,因此废除“指居”制度是一个相对不坏的选择。
目前,《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仍处于广泛调研阶段,尚未有明确的修改思路。因此,引导各界广泛讨论有助于缩小意见分歧。
这样的“大器”,不成也罢!
最高院:原告公司指派其代理人出庭但未能提供双方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的,应按原告撤诉处理
江苏官媒近日连发三问,南京为何未能孕育杭州的“六小龙”?
排水管道堵塞致低楼层房屋污水浸蚀,责任谁来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