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全额预付了全部的培训课程,但在完成第一节课后,提出退款却遭到了商家的拒绝。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格式条款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定双方合同解除,商家退还剩余课程的费用。
商家拒绝退还预付培训费
2023年12月底,原告小夏通过微信与被告某教育培训公司客服沟通,准备订购该公司的“一对一”在线网络培训课程。初步协商价格后,小夏提出担心后续出现培训效果不达预期等问题,希望试听一次。公司客服告知不提供试听服务,但消费者可在首次上课15-30分钟提出不满意,由客服安排更换老师,直至更换不到合适的老师再可退款。
此后,小夏签署了对方提供的格式电子合同,并预付了所有课程所需的学费7500元。
2024年1月7日,小夏在完成了1课时的在线培训服务后,认为公司安排的老师专业性不足,于是,通过微信向公司客服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剩余学费的要求。然而,遭到了公司客服的拒绝。
对方表示,在签订合同前,公司客服已经说明了退课规则,小夏对此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小夏同意了上述约定,且双方签订了相关合同,合同写明了学员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者要求退还学费等相关规定,因此小夏无权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要求,也不享有要求退还学费的权利。
不合理限制的应属无效条款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小夏对该教育培训合同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小夏与某教育科技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合同的履行以双方相互配合为基础,不得强制消费者履行。”承办法官解释道。
该合同中“本协议生效后,学员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者要求退还学费”“若完成课时超过1课时,则不予退还任何费用”等格式条款均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限制,属于无效条款。因此,承办法官认为,小夏在听课后,有权以老师专业性不足为由单方要求解除合同。
此外,合同解除后,对于已经享受的服务,消费者应当向商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若因为解约存在不当之处造成商家损失的,还应当给予赔偿。该培训公司为小夏提供的课程没有试听环节,且需要在上课后15-30分钟内评判老师的要求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显然过于严苛,小夏在试听1课时后要求解除合同,属于正常的市场选择行为。承办法官表示,对于已经消费的1课时,小夏也已经自愿在退费请求中抵扣课程原价费用1000元。因此,小夏无需对解约承担额外的责任。此后,某教育科技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重保留沟通记录保障双方利益
法官提醒,由于网络培训合同往往通过在线形式签订,一般仅有电子合同,部分电子合同可能欠缺合同相对方的签章,或难以在事后核实签约时签章主体的身份,故消费者和商家均应注意保留双方之间的往来沟通记录等,以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需要注意的是,当消费者在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注意支付到合同载明的经营者的公司账户,尽量避免因支付到合同约定以外的个人账户而产生履约风险。
网络培训机构在提供格式电子合同时,应尽量避免利用己方的优势地位设置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提倡商家为消费者提供试听、试课服务,在事前给予消费者充分的考量余地。商家还应当畅通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渠道,及时听取消费者提出的满意度反馈信息和其他意见建议,对于不足之处及时予以改进,增进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互信,共同促进合同长期、稳定地顺利履行。
文字:陈菲茜
图片:网络图
编辑:桂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