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将上访人员以精神病收治的违法性
作者:葛树春
全文7808字,预计阅读15分钟
摘要:
本文将深度剖析将没有精神病的上访人员以精神病收治这一违法现象,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度剖析,紧密结合《刑事诉讼法》、《精神卫生法》等相关规定,全面论证其违法本质,揭露这种行为对公民权利和法治秩序的严重危害,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建议,作者旨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捍卫法治尊严,推动社会法治进程。文中引用了作者葛树春曾出版的书籍《谁与浮生记》一书中的真实被精神病案例,这起案例中的主角姜某娥已经“被精神病”超过20年,目前仍在精神病院!
关键词:
上访人员;精神病;被精神病;收治;强制医疗;法律规制;精神卫生法
一、引言
在当下的法治社会,公民依法享有通过上访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这是民主法治的重要体现。然而,现实中却存在将上访人员无端以精神病收治的乱象,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破坏法治秩序。这种行为违背现代法治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以作者葛树春出版的书籍《谁与浮生记》一书中记载的姜某娥案为切入点,深入探究此类现象的违法性,对于完善法律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意义重大,有助于深刻认识问题的严重性,为解决这一社会法治难题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指导,让一些无辜的上访人员免受被精神病之困。
二、典型案例剖析:姜某娥的遭遇
2.1举报与上访的开端
姜某娥,一位普通的粮食局职工,1982年5月,20岁的她接过父亲的班,进入某市粮食局粮管所工作。这本是她平凡生活的起点,却因一次正义之举改变了她的人生轨迹。1987年,她发现粮管所时任所长张某存在贪污粮食的问题,出于对公平正义的坚守,她多次向上级单位某市粮食局实名举报。她的举报行为勇敢且合法,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体现。她不仅向粮食局提交书面举报信,还曾直接闯到时任市粮食局局长许某的办公室,当面质问举报信的处理情况。
2.2漫长的上访之路
1993年4月17日,粮食局宣布“举报不实”的调查结论,这一结果让姜某娥难以接受。她坚信自己所举报的事实真实存在,对调查结论的公正性产生质疑。此后,她开始了漫长的上访之路,从南京到北京,她不断奔波,希望能为自己的举报讨回公道。为了上访,她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工作荒废,恋爱成家的机会也一次次错过。她的弟弟姜某勇回忆,为了上访,姐姐四处奔走,其中几次被遣送,家人多次前往XX等地接她。1993年5月13日,粮管所以她连续旷工1231天为由,对她作出“予以除名”的决定,但这并没有阻止她上访的脚步。
当年,作者首先曝光此事后引发中国新闻周刊和南方都市报等媒体跟进报道,头条新闻!但最终不了了之...
2.3被强行收治的经历
1997年8月30日,在某大会前夕,刚从北京返回的姜某娥遭遇了人生的重大变故。次日清晨,数十人冲进姜家,将毫无防备的姜某娥与弟弟姜某勇一起带走。姐弟俩随后被分开,姜某勇被带到当地派出所,而姜某娥则被直接关进了当地的镇精神病院。在没有任何检查的情况下,她被直接打针,随后转至某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科。在这里,她被限制自由,每天被迫服用两粒不知名字的药物。她对医生表示自己没病,却被医生认定病得很重。家人在几天后才得知她的下落,在家人的强烈要求下,她于1997年11月12日出院。
1998年3月17日,某粮管所与姜某娥及其弟弟签订协议,撤销对她的除名决定,恢复工龄,补发病假工资,享受医疗保险,她办理病休,待遇按病假工资的60%执行。但协议前提是将她认定为精神病患者,她和家人对此并不认可,认为这是一份“息访协议”。
2002年,某市粮食局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姜某娥误以为单位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再次赴京上访。期间,她散发传单、打出诉冤条幅,被警方控制,后由某市粮食局和公安局派人带回。2002年11月,她再次被送进某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科。在这期间,她患上了子宫肌瘤,手术费用由家属承担。2005年月,手术初愈的姜某娥逃出病房进京上访。2006年3月全国某会前夕,她又一次被带回并送入精神病科,至今仍被关在精神病院,截至撰写本论文,姜某娥已经累计被关精神病院超过20年,目前仍在被关当中!
三、从法律视角审视违法送精神病院收治行为
3.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作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规范司法程序的关键法律,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平衡。其明确规定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严格条件与法定程序,彰显了法治社会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仅在符合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七种特定情形时,才可先行拘留。而将上访人员以精神病收治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这些法定情形。上访是公民依法行使申诉权、监督权的合法行为,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不应被错误定性为犯罪行为。
比如在姜某娥的案件中,她的上访是为维护合法权益,寻求举报贪污问题的公正处理,并无任何犯罪意图与行为。然而,相关部门未经过法定机关审批,未遵循任何合法程序,强行将她带走并收治,严重侵犯了她的人身自由权利。这不仅违反《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还剥夺了她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使她无法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种行为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损害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3.2违背《精神卫生法》的具体要求
《精神卫生法》是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和收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且严格的规定。该法强调,精神障碍的诊断应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对于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必须满足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的危险,以及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等条件。
在姜某娥的案例里,某市粮食局在未经过合法诊断程序,未确定她是否真的患有精神障碍,且她不存在上述需要强制住院治疗情形的情况下,就强行将其送治。这不仅违反《精神卫生法》中关于诊断和收治的规定,还剥夺了她的知情同意权。她在被收治过程中,被迫接受所谓的“药物治疗”,却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一无所知。同时,医院在收治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要求进行诊断和治疗,配合相关部门的非法行为,也严重违反了职业操守和法律规定
3.3刑事诉讼法强制医疗的规定及与非法收治上访人员的对比分析
强制医疗是一种非自愿的强制治疗措施,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将强制医疗纳入司法程序,是防止“被精神病” 现象发生的关键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作出了明确且严格的规定。根据相关条款,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三个关键条件:其一,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其二,经法定程序鉴定,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患有精神疾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三,行为人仍有以暴力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可能性。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能够对相关人员进行强制医疗。
在强制医疗的程序方面,具体操作流程涉及多个环节。公安机关在发现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情形时,需要提出强制医疗建议;随后,检察机关依据公安机关的建议提起强制医疗申请;最后由法院进行审判,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强制医疗的决定权明确归属人民法院,这使得强制医疗制度从行政化走向了司法化,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作出决定,保障了其公正性和程序正当性。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强制医疗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同时,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这充分保障了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全面监督。在强制医疗程序启动阶段,检察院若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未启动,或者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不当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或提出纠正意见;在强制医疗决定阶段,法院开庭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若发现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或者认为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应当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将这些强制医疗的规定与非法收治上访人员的行为相对比,能够清晰地看出非法收治行为的违法本质。上访人员的上访行为,本质上是依法行使申诉权、监督权的合法行为,他们既没有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也不存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精神疾病且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更没有继续以暴力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然而,在实际发生的非法收治上访人员的案例中,相关部门在未遵循法定程序,未满足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下,就强行将上访人员送进精神病院进行所谓的“治疗”,这完全背离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医疗的规定。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上访人员的人身自由、名誉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也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扰乱了正常的法治秩序。
四、违法收治上访人员为精神病的危害
4.1将无病之人以精神病收治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严重侵犯
将上访人员以精神病收治,首先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这些上访人员仅因行使合法的上访权利,就被强行限制在精神病院内,失去自由行动和正常生活的权利,无法自由地与家人团聚,参与社会活动,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其次,侵犯公民的名誉权。一旦被贴上“精神病”的标签,上访人员在社会上往往会遭受歧视和误解,名誉和声誉受到极大损害。他们可能在工作、生活中受到不公正对待,周围的人会对他们产生偏见和排斥,给他们的心理带来沉重负担,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和社会交往。
再者,侵犯公民的健康权。在精神病院内,上访人员被迫服用精神类药物,这些药物通常具有副作用,长期服用可能对他们的身体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影响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等,导致身体机能下降,疾病缠身。姜某娥就是典型例子,常年服用药物使她疾病缠身,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严重影响了她的生活质量和未来发展。
4.2将无病之人以精神病收治对法治秩序的极大破坏
这种违法收治行为严重破坏法治秩序。法律的权威在于严格执行和遵守,将上访人员随意以精神病收治,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这一行为破坏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使群众对法律失去信任。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种违法现象的存在,使法律的防线出现漏洞,社会秩序失去法律的有效保障。
同时,也扰乱正常的信访秩序。上访是公民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将上访人员非法收治,会让其他公民对上访产生恐惧,不敢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导致社会矛盾无法及时解决,积累激化,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合法的信访渠道被堵塞,公民的诉求无法得到有效回应,可能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破坏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五、上访人员防范被精神病的策略
5.1维护权益过程中必须要增强法律知识储备
作为上访人员,应主动学习《刑事诉讼法》、《精神卫生法》以及信访相关的法律法规,清晰了解自身享有的权利和应遵循的程序。熟知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收治条件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定情形,如此在面对可能的非法收治时,能够依据法律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了解到精神障碍诊断需专业医师依据严格程序进行,而非随意判定,就能在遭遇不合理定性时及时反驳。
5.2维护权益过程中必须要保留证据
上访过程中,要注重保留各类证据。涵盖与相关部门沟通的记录,像信件、邮件、短信等;反映问题的材料,如举报信、申诉书及其回执;以及遭遇威胁、强制收治等不当对待时的现场证据,例如照片、录音、录像等。这些证据在后续维权过程中至关重要,能够有力地证明自己的遭遇和诉求的合理性,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坚实支撑。
5.3预感有被精神病倾向,必须提前进行精神病鉴定
上访人员在开始上访前,若条件允许,可以自行前往具有专业资质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病鉴定。选择信誉良好、具有权威性的医院或者鉴定机构,按照正规流程配合医生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拿到鉴定或者诊断结果后,妥善保存,一旦面临被诬陷为精神病的风险,这份鉴定可作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精神状态正常,有效避免被非法收治。
5.4家属必须要积极的帮助被精神病者维权
当家属发现上访人员被非法收治时,要保持冷静,积极采取行动。首先,与收治机构进行沟通,要求查看诊断依据和收治程序文件,了解详细情况。若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质疑,并要求收治机构给出合理答复。同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咨询律师或向法律援助机构求助,律师可以依据法律知识,为家属提供专业的维权建议,协助起草法律文书,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家属还应积极与媒体、公益组织等取得联系,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对非法收治行为进行曝光和监督,促使问题得到公正解决。
5.5家属和被精神病者必须寻求社会支持
积极与媒体、公益组织、律师等建立联系。一定要相信媒体的曝光能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形成舆论压力,促使相关部门依法处理问题;公益组织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心理支持等多方面的帮助;专业的且有正义感的律师能够运用法律知识,为上访人员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其权益,增加应对非法收治的底气。
六、其他类似被精神病案例分析
6.1徐某案:真实版“飞越疯人院”事件
徐某曾是某企业的一名员工,因举报所在单位存在的问题而多次上访。当地相关部门竟以“精神病”为由,强行将他收治。在被收治的漫长期间,徐某遭受了长时间的限制自由和强制治疗。但他始终坚称自己没有精神疾病,其举报行为是合法的维权行动。2011年4月,真实版“飞越疯人院”在上演:被精神病院监护治疗4年多的徐某从医院逃到某市,试图证明自己没有病。这一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对非法收治行为进行了强烈谴责。从法律角度分析,相关部门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徐某患有需强制收治的精神疾病,且未遵循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将其收治,但遗憾的是当时还没有出台《精神卫生法》!
6.3徐某东被精神病获赔事件
1997年,某省某市某区某镇某村农民徐某东,因同情残疾邻居张某枝的遭遇,毅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主动担当诉讼代理人,协助张某枝与当地政府就宅基地问题展开漫长的维权诉讼。在这场持续7年的维权过程中,徐某东遭受了诸多磨难,先后3次被拘留,10多次被殴打。但面对重重阻挠,他始终坚守正义,没有放弃为邻居争取合法权益。然而,2003年10月30日,某乡政府却采取了令人震惊的非法手段。在毫无合法依据,未经过任何专业精神诊断程序,且徐某东不存在任何需强制收治精神疾病症状的情况下,将他强制送进某驻马店市精神病院。此后在2009年,徐某东又被转到某市精神病院,这一被非法收治的噩梦持续了长达6年半之久。徐某东被收治期间,人身自由被完全剥夺,还被迫接受所谓的“治疗”,身心遭受极大的痛苦。
直到2010年4月25日,媒体对徐某东的遭遇进行报道,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徐某东才得以重获自由,被释放回家。仅仅两天后,4月27日,原某乡党委书记史洪涛、原某乡副书记杨耀勤、原某乡信访办主任陈会军、原某乡政法办工作人员宋长兴因在这起非法收治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免去领导职务。
后续,徐某东积极与某镇政府进行协商,经过不懈努力,12月9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镇政府一次性给予徐某东30万元。12月22日,徐某东终于拿到了这笔补偿金。
从法律层面深入剖析,某乡政府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收治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标准,政府无权擅自决定将公民强制送医。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徐某东的人身自由权,使其长时间被禁锢在精神病院,无法正常生活和履行公民权利;还侵犯了他的健康权,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强制治疗,可能对他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医疗机构在收治徐某东时,未严格按照专业诊断流程进行,未对收治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慎判断,配合政府的非法行为,同样严重违背了职业操守和法律规定。
这一案例是上访人员被非法收治的典型缩影,它深刻凸显了此类违法现象的恶劣性和严重性。同时,该案例也体现出媒体监督在维护公民权益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正是因为媒体的曝光,才让这起非法事件得以进入公众视野,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促使问题得到解决。
七、解决违法收治问题的措施
7.1完善法律制度
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将上访人员或者没有精神病的人以精神病收治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细化对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和收治程序的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管。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款,针对非法收治上访人员的行为,设定严厉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7.2加强监督与问责
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医疗机构的监督。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人大、政协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作用,对违法收治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同时,鼓励媒体和社会人士参与监督,对违法现象进行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对于违法收治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7.3提高各方面人员的法治意识
加强对行政人员、医疗人员和社会群众的法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行政人员要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信访问题,不得滥用职权。医疗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保持专业的独立性,不受外部行政干预将无病之人定性为精神病。社会公众要增强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监督他人的违法行为。
7.4畅通信访渠道
建立健全信访处理机制,加强对信访案件的跟踪和反馈。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上访人员的问题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拓宽信访渠道,利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方便公民反映问题。同时,建立信访问题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解决信访问题的合力。
八、结论
将上访人员以精神病收治的行为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极大侵害,破坏法治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对姜某娥案、徐某案以及徐某东被非法收治案等的剖析,我们深刻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督与问责,提高法治意识,畅通信访渠道。同时,上访人员自身也应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增强法律意识,保留证据,如预感风险存在必须提前进行精神病鉴定,依靠家属与社会支持共同维权并寻求媒体和舆论的关注。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上图为作者葛树春在某卫视知名栏目担任现场嘉宾发言
作者简介:葛树春,青年作家,法律职业者,澳门都市报、北京壹云法律咨询事务所和马达加斯加驻华大使馆等许多机构聘请为法律顾问,南京师范大学客座教授,曾出版《谁与浮生记》、《民间维权人手记》等专著,曾多次受邀到中国政法大学讲座并担任评委,世界五百强企业中国华电集团亦曾邀请葛树春为该企业全国信访干部进行法治讲座。
葛树春曾公开发表论文《论上访及互联网曝光的维权行为不应轻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利用自媒体进行曝光反腐维权和举报控告指南》、《论解除边控申请的律师实践与要件分析》、《论将上访人员以精神病收治的违法性》、《申请再审理论、实践与策略和成功再审翻案案例探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