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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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导致其配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律赋予被执行人配偶申请救济的权利。
那么,被执行人配偶财产因另一方个人债务被执行的,如何救济?
执行时,配偶一方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具体有以下几种:
一、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被执行人配偶认为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出案外人异议和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但认为执行法院不得对相应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提出异议的,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提出执行异议,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申请再审
若涉及的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且被执行人配偶认为该法律文书错误,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向作出该法律文书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时,要指出原法律文书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程序上存在的错误,如原判决未正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导致错误地将配偶财产纳入执行范围。同时,需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如能证明债务发生时夫妻双方已分居,且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人证言、分居协议等。
四、寻求执行和解
被执行人配偶也可以尝试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协商,寻求执行和解的可能性。
例如,在了解债务情况后,若被执行人配偶认为该债务确实存在,且被执行人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通过分期还款等方式,避免直接执行配偶的财产,以缓解双方的矛盾和压力,同时也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周军律师提醒,被执行人配偶在面对财产因另一方个人债务被执行时,应积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采取救济措施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确保自己的主张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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