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首都网警

为切实消除各类潜在风险隐患,全面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北京警方在全市范围开展安全隐患集中清查统一行动,围绕社区安全整体防控,组织全局社区民警深入辖区,精准开展社区宣传防范,持续排查整治出租房屋安全隐患,全力守护辖区安全稳定、群众幸福安宁。


案例一

通州分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出租人杨某未履行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等安全管理责任,致使出租房屋被利用从事违法活动,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杨某罚款三千元人民币的处罚。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丰台分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程某将房屋以按日收费方式违法经营,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对程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对其违法经营场所依法取缔。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

门头沟分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田某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超过30日,且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自主申报短租住宿信息,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出租,并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四

顺义分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三名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对三名房屋出租人处以行政罚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租房必登记”是房主和租客双方的安全保障,请广大房屋出租人合法合规出租房屋,自觉履行房屋管理责任,按规定登记租住人员信息,同时,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此外,房屋承租人应遵规守法,自觉配合房屋出租人完成信息登记,积极配合警方及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警民携手,全力营造“房安全、人安居”的平安居住环境。

来源:平安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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