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江苏南通的刘先生在社交平台发文称,自己24岁的女友遭到70岁房东的猥亵,报警后警方对房东作出了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但因其年满70周岁不予执行。

类似的事件也在上海发生。同月,26岁的张女士在网上实名举报在面试“康复理疗师”一职时,遭到上海某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73岁的朱某仁猥亵。警方查证后对朱某仁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但因年龄超过70周岁未能执行。

还是在本月,湖南邵阳一法院公示,由于强奸未成年人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93岁老人周某某被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看守所拒收,法院暂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的接连发生掀起舆论热议。70周岁、75周岁为什么能成为宽宥界限?被侵害者的权益又如何保障?高龄违法犯罪者又该如何有效惩治?

就这些问题,《中国新闻周刊》专访了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苏明月教授。


苏明月


如何确保不滥用、不脱管?

《中国新闻周刊》:从上述三个案例来看,涉事老年人不予行政拘留处罚及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分别是什么?

苏明月:在行政法领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是江苏南通和上海猥亵案未执行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
在刑事司法领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是湖南邵阳强奸未成年人案中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法律依据。

《中国新闻周刊》:就强奸案而言,公众质疑,为何涉事老人能实施强奸行为却会被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主体、依据和标准分别为何?此类认定是否容易被滥用?

苏明月:生活不能自理,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是指罪犯因患病、身体残疾或者年老体弱,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的情形。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标准,必须依赖司法鉴定机构或指定医院的医学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罪犯是否能够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这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65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由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关于周某某在实施犯罪时的具体身体状况,以及其“生活不能自理”的具体原因和程度,公开资料中未有详细说明。鉴于信息有限,无法对周某某在犯罪时的具体身体状况作出准确判断。但从法律程序上看,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是基于其当前的身体状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主要基于罪犯当前的身体状况,而非犯罪时的状态。因此,周某某在犯罪实施时可能具备行动能力,但在判决执行阶段因健康恶化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从而影响收监执行。

此外,关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甚至有滥用的风险,急需更加明确和规范的执行标准。

《中国新闻周刊》:法院暂定对该93岁老年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具体有哪些方式?实施效果怎样,如何确保他不脱管、不失控?

苏明月:根据现行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替代性惩罚方式,一方面,能够有效减轻监狱负担,减少资源浪费,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配置;另一方面,通过心理辅导和社会服务等手段,社区矫正能帮助罪犯进行情感疏导与社会适应,降低再犯的可能性,促进罪犯的社会重返。

与此同时,社区矫正的监管薄弱成为其一大问题,部分地区执法力量不足,难以对罪犯进行有效管理。加上一些高龄罪犯由于身体状况或心理因素,可能拒绝配合矫正措施,进一步增加执行难度。此外,社会对老年罪犯的接受度较低,部分社区对老年罪犯持排斥态度,这使得其矫正过程更加复杂。

因此,可以从多方面着手提升社区矫正的效果。首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司法、社区、医疗等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其次,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如电子监控和定期面谈等,可以有效实现远程监管,确保罪犯按期完成社区矫正;此外,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社会对老年犯罪问题的认知,增进社区的包容性和支持,也至关重要。



不能单凭年龄减轻处罚

《中国新闻周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规定是70周岁,《刑法》中对于特定情形下从宽处理的年龄规定是75周岁以上。这些年龄设置是基于哪些因素的考量?

苏明月:年龄区分背后涉及多个法律考量。首先,从人道主义原则出发,高龄人员由于身体机能退化,遭受行政拘留或长期监禁刑可能带来健康损害,甚至生命危险;其次,惩罚的有效性也需要考虑,随着年龄的增长,高龄罪犯往往已丧失社会适应能力,监禁措施未必能够起到教育和改造的效果;此外,司法资源的考量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监狱中老年犯人的管理成本较高,暂予监外执行能够有效缓解监狱资源的压力。

从法律精神的角度看,宽严相济的原则应当得到体现,即在追究责任时,需要充分考虑个体的生理状况。而“以人为本”的理念则强调,法律的执行不仅仅是惩罚,更应关注社会治理的实际问题,力求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不忽视个体的生存权和人道关怀。

《中国新闻周刊》:行政拘留不予执行、被判有期徒刑可以因“生活不能自理”而暂予监外执行,免于拘留或入狱是否意味着涉事老人几乎没有违法犯罪成本?

苏明月:不予拘留及暂予监外执行不代表他们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不过,确实有部分老年人因年龄获得相对宽松的处罚,可能导致犯罪率上升,甚至形成“法律漏洞”。检察院的数据显示,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加之老年人面临的心理问题和经济压力,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比例有所上升。

与此同时,部分老年人可能正是认识到法律对高龄人员的宽容性,才容易铤而走险,进而走上犯罪道路。尤其是对于高龄罪犯而言,惩罚较轻,可能未能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图/视觉中国


《中国新闻周刊》:您如何看待民众对上述案例中违法犯罪者得不到有力惩处的担忧?

苏明月:中国司法制度在处理老年犯罪时,始终在人道主义与社会安全之间寻求平衡。然而,随着老年犯罪比例上升,如何在司法公正、社会治理、犯罪预防等方面找到更加合理的应对方案,已成为亟待思考的问题。

对于社区服刑的老年人案件,应当提高司法透明度,以增强社会公众的理解;对于重罪老年犯,年龄是考量因素,但不应是唯一分水岭,而应结合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个人健康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这些综合考察其实是在判断再犯能力,具备再犯能力从而危害社会的重罪老年犯应当及时收监。

对恶性犯罪(如性侵、暴力犯罪)应严格适用刑罚,不能单凭年龄减轻处罚,否则会影响社会公平与法律的威慑力。

总的来说,司法的有效运作,离不开社会的理解与支持。只有在理解与信任的基础上,刑罚的执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正如英国法学家丹宁勋爵所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还必须以人们能看到的方式实现。”

记者:解雪薇(xiexuewei@chinanews.com)

编辑: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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