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微博济南

2月21日,济南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政法系统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介绍了《济南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有关情况。据悉,《条例》共5章54条,是我市预防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水平的重要实践成果,标志着我市在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方面迈上新的台阶。《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我市全面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初步建立起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积累了一定经验。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由各种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并且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等特点。在此背景下,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引导群众用非诉讼方式及时化解纠纷,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于高效率、低成本、多元化、实质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济南、法治济南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方面发力,《条例》体现“济南特色”

《条例》坚持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系统总结实践经验,重点放在补充上位法没有规范的内容,以及虽有规定但不够具体明确的内容上,让《条例》体现出“济南特色”。

落实主体责任,构建多元解纷工作大格局。《条例》明确提出,由平安建设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检查和评估;承担平安建设日常工作的机构,也就是各级政法部门,承担具体职责,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落地。市委政法委作为承担全市平安建设日常工作的机构,将会同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托各级综治中心,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体系,织密化解网络,统筹化解资源,切实加强对全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推进落实。

坚持源头预防,强化体系建设。在“源头预防”部分,《条例》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预防职责、排查预警、宣传教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并就政府信息公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内容也作了要求,将矛盾纠纷的预防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和司法诉讼全过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创新制度机制,确保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多元化解”部分,《条例》明确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方式、次序和各种途径,坚持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鼓励当事人首选协商自行达成和解,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或者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具体列举了当事人在发生何种矛盾纠纷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何种方式去化解,让法规更容易理解、更接地气;明确了商事调解组织的成立、性质以及调解范围等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民事商事仲裁机构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并且可以收取调解服务费用,为我市商事调解组织的发展提供明确的指引;明确优化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增强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推动多元化解纠纷取得实效;明确了“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的建设要求和功能作用,整合多种化解方式、融汇多种化解资源、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当事人快捷处理矛盾纠纷提供便利。

规范保障措施,促进长远发展。在“保障和监督”部分,《条例》规定建立以政府支持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同时,《条例》还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数字化建设、考核奖惩等作出规定,促进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解工作长远发展。

三措并举,司法行政系统集中力量推动落实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导全市调解组织每年化解纠纷超过3万件,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此次颁布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在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中的职责任务,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将积极履职,从3个方面入手,集中力量推动贯彻落实。

加强普法宣传。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方式,通过发布解读文章、组织专题讲座、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内容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途径、优势,引导群众在遇到矛盾纠纷时,选择合适的法治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升法律服务能级。围绕落实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统筹整合调解、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服务职能,调动各方积极因素,综合运用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解纷方式,构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闭环机制,为群众提供多样化、精细化、标准化的优质法律服务。

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信访等部门常态化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体系,推进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三所联调”,形成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合力。

双管齐下,法院落实《条例》进行时

《条例》出台后,我市两级法院在条例贯彻落实上,一方面积极参与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

在参与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面:在登记立案前的调解上,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立案前辅导分流机制,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引导通过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商事调解以及仲裁、公证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的优势。同时,人民法院还将积极入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协助做好矛盾纠纷的前端预防和分流化解工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在立案后的调解上,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后,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开展先行调解。适宜委托调解的,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转入审理程序前,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或调解书。调解失败或调解期限届满,须缴纳案件受理费后转入审理程序。在审理过程中的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在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方面,完善司法确认程序适用,人民法院将完善司法确认程序,提升司法确认适用效率,为非诉化解纠纷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创新适用督促程序,《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对督促程序的创新适用,对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此外,注重完善非诉解纷与强制执行的衔接。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单位的协调配合,推动司法确认、公证债权文书与法院强制执行等方面的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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