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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去自家菜园采摘蔬菜,

经过相邻老旧围墙时,

围墙突然倒塌,

孙某不幸被砸中身亡,

该事故是天灾还是人祸,

对此谁来担责?

孙某房屋与甲公司的围墙相邻,围墙外有一条机耕道供当地村民生产生活使用。2024年6月26日,孙某到自家菜园采摘蔬菜未归,其子小何寻找孙某时发现围墙垮塌,怀疑其母被倒塌的围墙砸中,最终在砖块中发现孙某,于是立即拨打110报警及120急救。


本案中倒塌的围墙

在抢救时孙某已无生命特征,被确定死于特重型颅脑损伤。6月29日,邵阳市新邵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认定死者孙某可排除他杀。

事发后,经过调解,甲公司已先行垫付了21万元。孙某的家属就赔偿事宜与甲公司协商,由于数额相差甚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家属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甲公司赔偿其因孙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856114元(不含已支付的21万元)。

在庭审中,甲公司辩称围墙倒塌是天气原因所致,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属于天灾,孙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其对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孙某自己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大小由法庭进行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涉案老旧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围墙疏于管理与维护,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孙某在路过时,涉案围墙突然倒塌砸中孙某,导致其死于特重型颅脑损伤,甲公司应对孙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孙某在案涉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对甲公司提出涉案围墙倒塌属于自然灾害,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主张,由于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发当天的天气已超出通常围墙的抗御值范围,达到属于自然灾害的程度,故对甲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由甲公司赔偿孙某家属因孙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88614元,扣除已支付的21万元后,还需继续支付778614元。

综上,法院判决由甲公司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778614元;驳回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文章来源:湖南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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