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天津市红桥区法院(2023)津0106民初10132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证据采信不当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关于向所谓的第三者转账的认定错误
判决书第17页上段:根据(2020)津红桥证经字第 90 号公证书中上诉人微博记录的内容显示,2016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2 月 14 日,被告分别转给第三者 1314 元;2018 年 8 月 17 日,被告转给第三者 777 元,被告应就上述金额给付被上诉人 1702.5 元;
1、证据不足,身份不明:一审法院仅凭转账记录就认定收款方为第三者,且未提供任何关于该第三者身份信息、与上诉人的关联关系等证据。这种认定方式缺乏事实依据,无法证明这些转账与婚外情或不当财产转移有关。
2、金额微小,性质不明:即使这些转账确实存在,但金额如此微小,无法直接推断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严重侵害。这些转账可能涉及多种可能性,如朋友间的正常往来、偿还借款等,一审法院未对这些可能性进行充分调查和考虑。
3、法律依据缺失: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就这些微小金额的转账支付高达81%的补偿给被上诉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此类小额转账需承担如此高额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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