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产业快速发展,受“流量经济”刺激,网络谣言的内容广度、传播速度、更新频率、影响范围及社会危害性显著增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编造、传播谣言,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记者|李卓谦
责编|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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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AI技术逐渐被人们所熟悉并利用,滥用AI技术大规模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也随之激增。
2022年10月,被告人张某伟、陈某宇在山东省滕州市合伙成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某伟负责公司整体运行,陈某宇负责公司技术开发。2023年5月以来,陈某宇在网上购买多个某网络平台账号供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王某滕、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使用,上述人员随意选取网络热点,复制热点新闻的标题、关键词并输入某软件中由AI自动生成文案,后将该文案放入某创作软件中自动生成AI视频,并将合成的视频、图文集1万余条发布至某网络平台上供人浏览。
经查,该公司共发布虚假造谣视频20余条,累计阅读观看量超过167万次。其中部分内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最终,法院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伟、陈某宇有期徒刑1年1个月,缓刑1年6个月。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川表示,上述案件是网络智能时代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典型,该案警醒网络用户在使用AI生成图片、音视频时,应注意甄别图片、音视频的真实性,尤其需警惕具有情绪煽动性、利益诱导性的内容,同时还应履行添加标识的义务,从而避免他人混淆,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此外,通过认定与追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刑事责任,可以有效净化网络内容,遏制网络智能时代虚假信息的泛滥之势,保障包括网络秩序在内的社会公共秩序的安定。
李川认为,在当下网络智能情境下理解与适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至关重要。他介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对象特指“险情、疫情、灾情及警情”四类对公共秩序有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前述张某伟、陈某宇案中,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类型主要是险情、灾情,符合本罪的适用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虚假恐怖信息解释》)第六条,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的“虚假恐怖信息”同时解释为包括“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这导致编造、故意传播“重大灾情、重大疫情”同时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存在竞合适用的情形。
最高法案例库中收录的一起案例中,被告人李某强为发泄不满,在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某工地施工现场,用手机编写短信“今晚要炸北京首都机场”,并向数十个随意编写的手机号码发送。最终李某强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
李川强调,应明确该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标准:“对于这两个结果要件,当前该罪因缺乏明确的适用标准,司法实践中常常通过综合评估浏览次数、转发次数、危害后果等要素进行判定。”他进一步解释说,考虑到该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在罪状上的近似性,可以参考《虚假恐怖信息解释》第二条到第四条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标准,予以参照适用。
前述张某伟、陈某宇案中,虚假信息的传播范围较广,并致使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达到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标准。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某编造虚假的地震灾情预报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传播,造成大量网民和预测所在地居民恐慌,部分群众不敢回家睡觉,或举家外出,或在广场聚集,严重干扰了当地社会管理秩序。当地政府通过移动公司、广告大屏、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群众群发辟谣信息41000余条,接受辟谣人数近50000人。最终,王某某被认定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