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数认定困境的破解路径在于:穿透形式要件把握行为实质,以客观数据替代主观经验判断。辩护律师应立足行为实质、法益本质、因果关系三维度,构建"理论穿透—证据支撑—策略反制"的立体化辩护体系,推动金融刑法裁判从形式合规走向实质正义。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数认定困境,本质上是金融犯罪中行为复杂性与法益交叉性的集中体现。其特殊性表现为三重维度:第一是身份复合性: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非金融机构人员的犯罪参与形态交织;第二是行为延伸性:从贷款审批到资金使用的全流程行为链条;第三是行为手段复杂性,虚构材料、职务便利、利益输送等等都掺杂其中;第四是法益层叠性:信贷管理秩序与金融机构财产权的双重法益侵害。
司法裁判分歧折射出对身份犯共犯理论、罪数形态标准及法益保护位阶的认知差异,本文通过典型案例的类型化分析,揭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理论困境,并提出系统性辩护策略。
一、典型裁判分歧的类型化分析
(一)共同犯罪的身份穿透性争议
案例1:浙江象山非金融机构人员共犯案
林某某(非金融机构人员)与信用社总经理吴某合谋,虚构川安商贸公司贷款资料,套取贷款1400万元自用,造成795万元损失。法院认定林某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共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裁判逻辑:突破身份犯的形式要件,认定非金融机构人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共犯,其理论依据在于:
1. 身份犯的本质是义务违反,非身份者通过教唆、帮助具有特定义务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审慎审查义务,构成义务违反的共同正犯。
2.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保护法益是信贷管理秩序,非身份者的参与行为与身份者的职务行为共同导致法益侵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等价性。
理论争议点:非身份者是否具备违法发放贷款罪要求的"违反国家规定"之义务主体资格?
但(2019)湘0682刑初184号案
案例2:湖南临湘分案处理案
余某(银行副行长)与邓某某合谋,由邓物色贷款人并提供虚假材料,余某违规审批发放贷款1414万元。法院对余某定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对邓伟峰定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裁判矛盾:本案采取"身份阻却说",认为非金融机构人员因不具备"审慎审查义务"这一构成要件要素,仅构成骗取贷款罪。在同一行为链条中,身份者与非身份者被认定构成不同罪名,割裂了共同犯罪的行为整体性,违反《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理论。
案例1与案例2裁判思路的差异,反映出对《刑法》第186条构成要件解释的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之争。
(二)想象竞合的司法适用偏差
案例3:广东江门高利转贷并罚案
银行副行长苏某某与马某某合谋,通过虚假材料套取贷款520万元高利转贷,获利92万元。法院以"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不具有通常关联性"为由,对苏某某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
理论悖论:若承认违法发放贷款系实现高利转贷的必要手段,则两罪间应成立牵连犯。法院以"非通常手段"否定牵连关系,混淆牵连关系的客观类型化标准与主观经验判断,忽视违法放贷与高利转贷的经验伴随性。
(三)数罪并罚的扩张化困境
案例4:湖北荆州受贿放贷并罚案
银行副行长朱某某收受231万元利息差,违法发放贷款2000万元。二审法院以"侵害双重法益"为由,对其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并罚。
法理误区:本案受贿行为与违法放贷具有对合关系,违法放贷系受贿行为的当然结果,符合"一个行为过程、两个构成要件"的实质一罪特征。裁判未识别受贿行为与违法放贷之间的对合关系——受贿系违法放贷的动机,放贷系实现受贿的条件,二者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应择一重罪论处。
(四)罪名转化的实质判断缺失
案例5:黑龙江北安职务侵占案
信用社主任王吉民冒用农户名义贷款60万元自用,逾期未还后通过借新还旧掩盖。法院以其"外逃行为"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忽视资金实际用途与还款记录,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违法发放贷款罪。
裁判缺陷:未区分挪用型犯罪与侵占型犯罪的本质差异——挪用资金罪要求暂时使用目的,而本案资金实际用于经营且存在部分还款,直接认定职务侵占罪违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二、罪数认定的理论重构路径
(一)身份犯共犯的实质解释论
1. 义务关联理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本质是违反信贷审慎管理义务,非身份者通过参与身份者的义务违反过程,实质共享了义务违反的不法内涵。
2. 因果力等价标准:当非身份者的行为对法益侵害结果具有与身份者相当的因果贡献时(如主导造假、控制资金流向),应突破身份犯的形式限制(如浙江象山案)。
辩护启示:主张非金融机构人员未实质参与信贷审查决策,仅提供形式帮助的,应定性为骗取贷款罪。
(二)想象竞合的规范化适用
1. 行为单数性判断:虚构贷款材料既是骗取贷款罪的实行行为,也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帮助行为,属于自然意义的一行为。
2. 法益同一性检验:两罪均以信贷管理秩序为核心保护法益,双重评价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辩护策略:针对指控的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骗取贷款罪,主张构成想象竞合,请求从一重处断。
(三)牵连关系的客观化认定
1. 类型化关联标准:当某手段行为在统计意义上高频伴随特定目的行为时(如违法放贷与高利转贷),应推定存在牵连关系。
2. 经验法则补充:参考司法解释对"套路贷"行为牵连犯的认定逻辑,违法放贷作为套取资金的必经环节,应认定为手段行为。
辩护要点:提交行业研究报告、同类判例,证明违法放贷与资金使用的必然关联性。
(四)数罪并罚的限缩适用
1. 吸收关系识别:当受贿行为与违法放贷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必然联系时,应适用吸收犯原理,以重罪吸收轻罪。
2. 法益保护位阶:信贷管理秩序已包含对职务廉洁性的间接保护,数罪并罚将导致对同一行为过程的双重非难。
抗辩路径:通过资金流向分析,证明受贿利益与违法放贷存在直接对应关系。
三、辩护策略的体系化构建
(一)行为实质审查策略
1. 身份阻却抗辩:对非金融机构人员,重点剥离其与信贷审批决策的实质关联,证明其仅实施资料造假等外围行为。
2. 运用微信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还原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独立决策过程。
(二)资金流向的实质分析
1. 通过银行流水追踪资金实际用途,区分"违规放贷"与"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2. 若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有还款记录,主张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职务侵占罪。(如黑龙江北安案部分还款记录)
(三)竞合关系论证技术
1. 行为单数证明:通过时间、地点、对象同一性,锁定自然意义的一行为;
2. 法益同一性论证:援引《刑法》第175条与第186条的立法目的对比。
(四)牵连关系证据构建
1. 行业惯例举证:收集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证明"过桥贷款"等操作的普遍性;
2. 资金流闭环分析:展示违法放贷资金与高利转贷账户的直接对应关系。
(五)量刑反制策略
1. 在数罪指控中,对比数罪并罚与从一重处断的刑期差异,揭示量刑失衡,推动法院采用牵连犯处理。
2. 对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的案件,主动提供重罪判例,引导法院从一重处断。
结语:理论革新与实务突破的双向互动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数认定困境,本质是传统刑法理论与金融犯罪复杂性的碰撞。破解路径在于:
1. 构建"义务违反—法益侵害"双层次解释体系,穿透形式要件把握行为实质;
2. 确立类型化牵连关系认定规则,以客观数据替代主观经验判断;
3. 引入动态法益衡量机制,实现刑罚精准化。
辩护律师应立足行为实质、法益本质、因果关系三维度,构建"理论穿透—证据支撑—策略反制"的立体化辩护体系,推动金融刑法裁判从形式合规走向实质正义。
(本文整合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之实质解释论、陈兴良身份犯共犯理论,形成理论实务融合的分析框架。)
个人观点,AI辅助
作者简介
游涛,世理法源--庭审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