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东河派出所辖区居民张某因一点小事儿与罗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将罗某某打伤,最终落得被行政拘留的下场。
当天,东河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被人殴打。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经查,张某与罗某某二人为亲戚关系,利用假期休息时间大家相聚一堂,共叙家常,不料,酒后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期间张某使用盘子击打罗某某头部导致其头部挫伤。
经询问,张某对其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因张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目前,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张某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4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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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来源:平安新城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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