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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Occupation Pension),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它是国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雇主建立的第二支柱,在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
一、主要内容
- 适用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覆盖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
- 费用缴纳: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8%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 4%,由单位代扣。缴费基数方面,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补贴和已规范后的津补贴;事业单位人员则是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补贴以及绩效工资,改革性、奖励性补贴暂不纳入。
- 基本构成:职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四部分组成。
- 账户管理: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记账,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账户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投资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原则,确保基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
- 领取条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可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保险契约领取并享受继承权,也可按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选定领取方式后不得更改;二是出国(境)定居人员,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三是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上述条件,不得提前从个人账户提取资金。
- 变动处理: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未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相关制度,原个人账户资金随之转移。
- 经办管理: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基金需委托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投资运营,选择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基金,委托关系确定后签订书面合同。
二、特点
- 强制性: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
- 延期性:本质是长期承诺、受法律保护的延期支付合同,职工工作期内,职工和雇主按比例共同出资建立基金,依规管理和投资运营,职工退休后支取。
- 激励性:作为员工福利制度,以职工服务时长、贡献大小、忠诚度等为衡量标准分配年金报酬,是事业单位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手段,也是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部分。
- 保值性:资金本质属性是保值增值,决定了对投资的内在需求。
三、作用
- 补偿养老金不足:为员工退休生活做准备,避免基本养老保险不足导致生活水平下降。
- 激励员工:作为薪酬福利体系和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完善激励条款能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
- 合理避税:国家对职业年金缴费及投资收益有税收减免政策,职工可合理利用避税 。
- 优化资本市场:以基金方式进入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收益方面发挥作用。
四、发展历程
- 萌芽期(1992 - 1999 年):20 世纪 90 年代后,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率先改革。1992 年后,一些地方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提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成为职业年金制度萌芽。
- 探索期(2000 - 2011 年):2000 年,国务院再次提出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此后多个文件提及推进改革。2008 年 3 月,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7 月,深圳率先建立和实施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制度。2011 年 7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是国家层面首个职业年金制度方案。
- 实施期(2012 年至今):2012 年全面深化改革为制度建立提供契机,加快改革步伐。2013 年 12 月,三部委联合发布职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通知;2015 年 1 月,国务院发布决定,标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改革拉开帷幕,职业年金是关键补充制度;4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具体设计方案。截至 2022 年底,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规模超 2.11 万亿元,自启动投资运营以来,年均投资收益率 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