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被告人黄某,因涉嫌强奸被拘留,后取保候审,后因强奸和故意伤害再次被捕。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审理发现,黄某在家中强迫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关系,随后被拘留。取保候审期间,黄某逃跑,并因与李某发生纠纷,持棍殴打李某致轻伤,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法院认为,黄某强奸和故意伤害的行为均成立,因其未满18岁,决定从轻处罚。最终,黄某因强奸罪被判刑两年,故意伤害罪七个月,合并执行两年四个月。

二、争议焦点

黄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投案,是否构成自首?

三、裁判理由

对此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1.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逃跑后投案符合自首条件,强奸和故意伤害罪均应认定为自首。
  2.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属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不符合自首条件。
  3.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因强奸被取保候审,逃跑后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但因故意伤害未被讯问可认定为自首。

我们支持第三种意见。黄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而其后因故意伤害罪投案并供述,符合自首条件。

综上,法院最终认定黄某的强奸罪不构成自首,但故意伤害罪可认定为自首,判决改为强奸罪两年六个月,故意伤害罪七个月,合并执行两年九个月。#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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