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被告人都某,原为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捕。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提起公诉。都某与其子在某高校宿舍区与教授李某发生争执并互殴。都某拳击、脚踹李某,导致李某鼻腔出血。警方到场后,将都某父子带走,李某随后因心脏病突发去世。鉴定显示,李某有高血压和心脏病,因情绪激动和外力影响导致心脏骤停。

法院认为都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经济损失23425.19元。都某不服,提出上诉,但高院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都某的行为是否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

三、裁判理由

在本案中,主要有三种观点:

  1. 有人认为李某的死亡与都某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
  2. 也有人认为都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 第三种意见认为都某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因为他未能预见到拳击他人头部可能导致死亡的后果。

我们支持第三种观点。都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且都某未能合理预见其行为的风险。虽然李某有健康问题,但都某的暴力行为加剧了李某的应激反应,最终导致其死亡。因此,法院认定都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符合社会心理预期,合理合法。#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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