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嘉定区人民法院锚定“事更嘉、心更定”目标,在“一体两翼四轮多点”矛盾多元化解体系基础上,优化升级并推出“云享嘉法庭2.0”,建成“5+5”工作站,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推社会治理现代化服务赋能。
在嘉定区人民法院第三个社区巡回审判日当天,安亭人民法庭——汽车行业巡回审判(调解)工作站的巡回法庭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正在开庭,嘉定区人民调解员和区委社会工作部的社区工作者在嘉北人民法庭通过“云享嘉法庭2.0”在线观看了庭审全过程。
巡回审判现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也是社区工作人员、基层调解人员工作中的常见案型”,安亭人民法庭庭长徐熙春讲述了选择这类案件开展巡回审判的缘由。随着长三角一体化战略的不断推进,长三角内部各区域间人员、物资、交通的联系日益紧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无声地发生着改变,相关纠纷也由此呈现着新形态,给纠纷化解工作带来了新议题。本案就是一个典型。
人民调解员和社区工作者通过“云享嘉法庭2.0”在线观看庭审
原告为网约车驾驶员,其本人及名下车辆均获有江苏省昆山市合法的网约车营运资质。2024年11月,原告吴某驾车与被告朱某所驾驶的被告上海某公司名下车辆在京沪高速上海嘉定段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吴某所驾车辆在事故发生后维修10天,吴某主张二被告应赔偿其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二被告认为吴某的网约车运输证为江苏昆山市交通运输局核发,其在嘉定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超出许可经营区域非法营运,不应赔偿其停运损失。吴某遂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赔偿其停运损失4000元。
在开庭前,主审法官郭灿分别向本地区交通执法部门、案涉车辆保险公司、汽车修理厂等核实了相关情况及具体细节,庭审中又有条不紊地组织法庭调查,准确归纳当事人争议焦点,确定法庭调查重点,并引导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随着庭审环节的展开,结合法官的说理,当事双方冰解的破,达成调解协议。
郭灿在庭审结束后表示:“嘉定区地处沪苏交界,受长三角一体化的影响显著,本案只是这种影响下的一个典型,本案的处理可以指导类似案件的化解工作。对于案件审理中反映的关于网约车跨地域营运的争议,我们也将在后续的工作中和交通执法部门及相关平台进行沟通,做好审判延伸工作。也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能够提醒基层纠纷化解人员在调处纠纷的同时,要同步关注纠纷背后的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方式的变化趋势,避免只基于原有的地域、行业单一视角去审视问题,推进基层纠纷化解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
Q
1
什么是停运损失?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停运损失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损失。
Q
2
停运损失与误工费有何区别?
答: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财产损害的范畴。误工费是因人身受到伤害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属于人身损害的范畴。
Q
3
谁有权利主张停运损失?
答:因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故主张停运损失的适格主体应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包括车辆所有人以及直接通过经营性车辆获取经营性收益的其他主体,如车辆承租人、车辆实际营运人、车辆承保人。
Q
4
停运期间如何确定?
答:停运期间应为车辆无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合理期间。事故发生后,如果车主及时将车辆送修,停运期间一般为送修之日至实际修理完毕之日。实践中,有些车主怠于将车辆送修或者维修完毕后怠于提车,导致车辆停运期间过长,这种情况下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予支持。
Q
5
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停运损失一般根据在案证据反应的原告日均营运利润,结合受损营运车辆合理停运期间进行计算。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日均营运利润的,则参照相关行业标准予以确定。
Q
6
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停运损失系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如果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种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负责赔偿。审判实践中,绝大部分商业险条款都将停运损失列为赔偿的除外项目,并且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
Q
7
主张停运损失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答:停运损失通常标的额不大,建议尽量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若调解不成需要起诉的,应当如实陈述及举证。如果当事人主张的维修时长明显超出合理期间,为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法院会通过调取车辆运行轨迹等方式对实际的停运期间进行核实。如果经查实,当事人通过维修公司出具虚假证明,进行虚假陈述,过度夸大维修时长,将依法对虚假陈述及出具虚假证据的相关主体作出处罚。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参与构建法治赋能基层治理工作大局,深入开展基层治理,嘉定区人民法院持续强化“汽车行业”“数字经济”“家事教育”“北虹桥”“国际汽车城”5个功能性巡回审判(调解)工作站的特色优势和“连俊村”“向阳村”“伏虎村”“北管村”“丰翔社区”5个村居法官工作站的“零距离”作用,建设完成“5+5”工作站,运用常见多发、贴近民生的典型案例,定期开展巡回审判、纠纷化解、案例讲评、法律六进等工作。
陆颖
嘉定工业区天华社区居委会
党总支委员、社工
巡回审判活动于我来说是一次别开生面的业务培训。让我直观地体会到了诉讼程序的展开过程,这对社区工作大有裨益,今后开展相关宣传能更有针对性,处理居民纠纷也能借鉴法律思维,更妥善地化解矛盾,给日常工作和法治宣传带来了新的启发。
陆丁鼎
嘉定区司法局 人民调解员
巡回审判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直观学习法律适用和程序规范的平台。通过旁听庭审,能够深入了解证据的收集与认定、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以及法官的审理思路,从而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示范庭审能让我们学习如何在调解中讲清法理、事理和情理;还可以学习到更多元化的调解方法。
下一步,嘉定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好“5+5”工作站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作用,切实做好法治赋能基层治理这张新时代答卷,以法治促自治、保德治、助善治,真正实现“审理一件、化解一批、教育一方、治理一域”的目标。
来源|立案庭、嘉北人民法庭、安亭人民法庭
摄影|张可、管建沪
责任编辑|李迪明子
执行编辑|阮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