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守护生活的温暖力量,每一个案例都是社会百态的映照,每一次解读都饱含对公平正义的坚守。浦城法院开设《“浦”法言理》专栏,聚焦真实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拆解案件背后的法理、道理、情理。愿浦法言理,成为你生活中的法治挚友,伴你一路同行,敬请关注。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汪星人”“喵星人”等萌宠

融入了越来越多的家庭

作为家庭的一分子

宠物为人们日常生活增添了乐趣

承担了精神陪伴的角色

与此同时

因宠物而引发的各类纠纷也越来越多


下面,来看浦城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

因私放他人宠物狗而引发的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章某在浦城县某小区车库内饲养宠物狗多年,2024年5月的一天,章某发现其心爱的宠物狗失踪,经查看监控录像,发现竟是住在该小区车库对面的徐某先后两次私自将其宠物狗放走。


宠物狗失踪后,章某当即发布寻狗启事,承诺将支付相关报酬。5月29日,好心人将宠物狗找回,章某履行承诺向其支付报酬2000元。同时,因宠物狗脚部受伤,章某将其送往建阳区某宠物医院进行治疗,共计花费诊疗费、犬笼费等费用6026元。

事后,章某联系徐某协商赔偿事宜,徐某以宠物狗叫声扰民使其儿子高考模拟考发挥失常,且受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赔偿,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损失金额共计8026元。



浦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徐某擅自将章某饲养的宠物狗放走,导致宠物狗走失,徐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章某将宠物狗饲养在小区一楼车库,且未将车库上锁,应当承担宠物狗走失的次要责任,故徐某应承担找寻宠物狗费用的70%,即1400元的赔偿责任。对于宠物狗因受伤产生的治疗费用,结合监控视频等证据,徐某并非实际侵权人,但其擅自将宠物狗放走是造成宠物狗受伤的因素之一,故应当承担治疗费等费用30%,即1807.8元的赔偿责任。综上,判决徐某赔偿章某的损失金额共计3207.8元。


在私放他人宠物造成财产损害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认责任划分时,应当结合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被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法院对宠物狗走失产生的财产损失及其受伤产生的治疗费用这两项损害结果,分别结合徐某擅自将宠物狗放走、章某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等因素,综合过错程度判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在此提醒“铲屎官”们,作为萌宠的“家长”在享受与宠物相伴的温馨时光时,也要时刻铭记自身所肩负的责任,广大养宠人应尽力管理宠物在家中酷跑、深夜吠叫的行为,以减少对邻居的正常生活及安宁的影响。同时,若因他人养宠行为影响正常生活时,可以寻求物业、保安、民警处理,不应一时意气用事、擅自私放他人宠物,否则亦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编审:魏晓燕

责编:陈雪珍

编辑:综合办

供稿:仙阳法庭 缪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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