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

黄毅,男,汉族,1984年9月生,四川盐边人,2002年12月参加工作,曾任盐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数字化城市联动指挥中心主任。

2023年9月,黄毅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接受盐边县监委监察调查。

2023年11月,黄毅因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公职。

2024年5月,黄毅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探】

“我曾经为自己能‘空手套白狼’获取好处费而沾沾自喜,觉得这是一条不错的发财之路,现在想想真是讽刺。耍小聪明、漠视法律、对抗组织审查,最终让自己走上了今天这一步。”留置室里,黄毅一笔一划写下自己的忏悔书。


攀枝花市盐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数字化城市联动指挥中心原主任黄毅接受监察调查。

仕途不顺 转赴“钱途”破防线

“年轻时,我也曾怀揣梦想,戴着大红花离家参军入伍报效祖国。”回想起过往,黄毅充实而又骄傲。“人之初,性本善”,没有谁天生是个腐败分子,黄毅一度在多个岗位上兢兢业业干事、勤勤恳恳工作。

2005年,黄毅从部队退伍后,来到盐边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红格城监中队工作,秉承着军人退伍不褪色的优良作风,他在城管工作中总是冲锋在前、干劲十足,不遗余力做好政策解释、人员安抚等工作。

“那些年我尽职尽责,从没觉得苦和累,领导和同事对我都很认可,之后我被调回县住建局机关工作。”黄毅回忆道。

彼时的黄毅对新单位充满期待,希望能大展拳脚,早日有所进步。正值干事创业黄金年龄的他,在局机关工作时交出了连续五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成绩单”。但事与愿违,随着年龄的增长,黄毅眼看着周围的同事相继得到提拔,而自己依然原地踏步。

面对挫折,黄毅没有选择反躬自省、检视自己,而是心态失衡、自暴自弃,将未获提拔重用归咎于同事排挤、组织不信任。思想上有了“第一道裂痕”,理想信念也就逐渐坍塌,他不再拒绝管理服务对象的吃喝邀请,慢慢将心思转向奔“钱途”。

黄毅轮岗到城市管理信息服务中心副主任岗位,负责园林绿化管护及其相关项目招投标工作。不久后,盐边县某道路绿化管护项目进行招标,盐边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找到时任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县城管局副局长安某某(另案处理),请托其帮忙拿下该项目,并承诺事后感谢。于是,安某某安排黄毅为项目招标联系人,授意其在招标过程中为刘某提供“方便”。

“背靠大树好乘凉”。有了领导的吩咐,正愁没有生财之道的黄毅胆子大了起来,他不仅让刘某公司先后中标10个工程项目,还在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为刘某公司提供帮助。

“6万、3万、2万,刘某分三次给了我11万!这些钱比我苦干一年都多,当时完全颠覆了我的想象。”刘某的“豪爽”让黄毅的内心无比激荡,也让他产生了“枉自人生走一遭,不如趁机捞一捞”的错误信条,所谓求权无望则求“财”。

投石问路 全力表演“真悔过”

“你是否收过李某和张某的钱?通过转账,还是现金?”

“嗯……之前是收了李某现金1万元,张某现金2万元。”

面对办案人员的调查,黄毅支支吾吾、避重就轻、顾左右而言他。

2020年初,两家市政工程公司意图与黄毅处好关系,遂以拜年和感谢为由,共向黄毅送出现金3万元。因收到举报,此事很快被盐边县纪委监委掌握,面对组织的调查,黄毅内心惶恐不安,害怕自己之前收刘某11万元的事情一起暴露。

到底是全部交代,还是只说这次红包的事情?如果上次的事我不说,他们会不会一起查出来?如果都说了,会不会丢掉工作……无数的想法在黄毅脑海里闪现,思前想后,他怀揣着“丢个石头试水深”的想法,决定先假意“配合”,把红包的问题交代清楚,再走一步看一步。抱有侥幸心理,黄毅“主动”向组织交代自己较小较轻的那部分违法事实,而将性质较重、数量较大的违法犯罪事实“隐藏”起来。

侥幸心理实质上是一种投机心理。有的党员干部在收受贿赂时,始终抱着“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想法,总觉得自己不会出事,且天真以为双方互为“利益同盟”,即使案发,对方也不会把自己供出来,自信能够瞒天过海、逃过党纪国法的处罚。

于是,面对办案人员,黄毅第一时间“认错悔错”,上交“全部”违法所得,表面上一副“诚心悔改”之态,屡次辩称自己的问题已经交代清楚,实际上却耍“心眼儿”掩盖事实真相。

费尽心思 设计敛财“新套路”

过而不改,是谓过矣。在受到政务处分之后的黄毅并没有对自己进行深刻反省,而是继续在危险的边缘疯狂试探,还对投标公司玩起了 “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的把戏。

2020年4月,盐边县某绿化管护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消息一出,商人赵某悄悄找上了该项目招标联系人黄毅,请求他为其提供帮助,并表示愿意给予“感谢费”,黄毅一口应下。

开标当天,在明知赵某公司已正常中标的情况下,黄毅故作“关心”地在招标现场打电话告诉赵某,“要想确保中标,需要给评审专家8万评审费才行”,电话中不明缘由却又思“标”心切的赵某只能答应。

事后,赵某“乖乖”地将8万元现金交到了黄毅手中。看到那些利用“时间信息差”赚来的一沓沓钞票,黄毅心中窃喜,自己又发现了一个“生财之道”。

“只要是他经手的招投标项目,就会主动提前给所有投标人‘打招呼’,承诺可以提供‘技术指导’,即透露投标参数,并表示‘不中标不收费’。”办案人员介绍道。黄毅作为招投标联系人,能第一时间得知中标情况,待中标结果出来后他便会通知中标人兑现“感谢费”。这样,不管最后谁中标,他都能如愿收到钱。

生财新“套路”还没玩多久,黄毅便再次被举报。2022年4月,盐边县纪委监委对其开展“走读式”谈话。谈话期间,深感“形势不对”的黄毅急忙找到商人赵某秘密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指使其向组织提供8万元为借款的虚假情况,并伪造借条和欠款已归还的假象,处心积虑掩盖问题。

鱼为诱饵而吞钩,人为贪婪而落网。黄毅自认“聪明”的愚昧行为终究带来苦果。经查,黄毅利用职权便利,先后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为4名商人提供帮助,共计收受“感谢费”69万元。

【案析】

黄毅作为招标投标活动发起方的具体执行人,承担提出招标需求、策划招标方案、保证项目质量等职责,但他却在利益诱惑下,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从被动收钱到主动策划敛财“套路”,把招标投标变成“走过场”,严重影响着一地一域的营商环境。黄毅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黄毅受到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黄毅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作者:宋沂玓 翁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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