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马某在法院的督促下,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
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因房屋买卖发生争议,因马某未及时支付案涉房屋价款,故张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意见,故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判决马某在规定期限内给付剩余房款。判决生效后,经法院督促履行,马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马某主动履行判决内容的行为,展现了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态度。
法官寄语:家有诚信必和,人有诚信必贤。自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诚实守信精神的传承。本案中,被告坚守诚信、积极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不仅维护了个人的良好信用,彰显了诚实信用的优良品质,同时,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陈娟)
来源:敦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