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政协民族与宗教委员会原主任麻绍敏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麻绍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麻绍敏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 图据黔南州中院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麻绍敏利用担任原县级铜仁市委常委、副市长,石阡县委书记,思南县委书记,原铜仁地区行署副专员,遵义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建设、融资贷款、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5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麻绍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麻绍敏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4年1月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麻绍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8月12日,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麻绍敏作出逮捕决定。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 张莉 责编 邓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