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大于天,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结合司法实践、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
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方面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答:为了有效打击和遏制食药领域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针对食药领域违法行为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从三个方面发挥了打击和遏制食药领域违法行为的作用:
一是提高消费者维权积极性。日常生活中,消费者每次购买消费品的价款通常较低。依照补偿性赔偿规则,消费者即使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也只能赔偿其实际损失。消费者还必须对损失大小、损失与食品药品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会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高,获得的赔偿少、获赔的概率小,致使消费者维权意愿低、违法生产经营者被追责的概率低,实际上放纵了违法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了赔偿金额,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从而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加大打击和遏制食药领域违法行为的力度。
二是增加违法成本。违法收益高于违法成本是食药领域违法行为滋生的根本原因。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确立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为:消费者所支付价款的十倍,消费者受到损失的三倍,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向消费者销售多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就要承担相应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最低也要赔偿一千元。这极大增加生产经营者违法成本,有效遏制食药领域违法行为发生。经营者被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一般就会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三是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使维权索赔人能够获得远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客观上激发了部分群众维权索赔的积极性,使社会上产生了“知假买假”现象。由于出现一些恶意索赔、违法索赔现象,社会各界对“知假买假”存在不同认识,但其在客观上起到了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保护食药安全的作用。
问:如何把握司法政策的尺度,既保护消费者利益,又服务经营主体发展?
答: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目的是为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和促进食品药品行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是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从2013年《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到之后发布的食品安全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再到去年8月施行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解释》坚持以生活消费作为适用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普通消费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药品,数量通常不大,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避免因规范“知假买假”而增加普通消费者维权成本。
二是规制恶意索赔。有人为牟取不当利益,滥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食品,通过人为增加食品价款达到高额索赔目的,导致有的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如果完全不支持“知假买假”,很多违法行为就不会被发现。如果完全放任“知假买假”者恶意索赔,一个企业甚至一个产业可能因一个小问题而遭受蜂拥而至的恶意高额索赔。对于“知假买假”者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既达到惩治违法行为、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目的,又避免滥用权利行为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三是惩治违法索赔。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人民法院坚决予以惩治,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四是坚持系统治理。治理食品药品市场是一项系统工程,包含惩罚性赔偿、刑事制裁、行政监管、公益诉讼、社会监督等方面。人民法院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过程中发现某一领域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发出司法建议,从根源上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问:针对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还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答:“造假”不停,“打假”不止。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与行政主管部门就加强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进行协商,构建常态化合作机制,形成法治合力;驰而不息狠抓“九分落实”,加强审判指导,监督涉食品药品安全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实施;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发挥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经营主体从事违法行为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格局。
来源:人民日报
记者:魏哲哲丨编辑:陶羽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