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房产交易市场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频繁发生,涉及到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关乎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本案发生在北京市怀柔区,围绕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赔偿展开,具有典型的法律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
二、案件详情
(一)一审原告主张
赵宇轩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孙悦琳继续履行双方于2021 年 1 月 15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立即支付剩余房款 100 万元及逾期利息。
判令孙悦琳支付逾期违约金。
判令孙悦琳支付房屋使用费。
判令陈皓宇承担连带责任。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孙悦琳、陈皓宇负担。
(二)上诉方诉求及理由
孙悦琳、陈皓宇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孙悦琳、陈皓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宇轩剩余房款100 万元,或孙悦琳、陈皓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宇轩剩余房款 100 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判决孙悦琳、陈皓宇支付赵宇轩逾期付款损失错误。赵宇轩在一审前及庭审过程中并未要求解除《协议书》,故该协议书还应继续履行,赵宇轩无权向孙悦琳、陈皓宇主张逾期付款损失。2021 年 7 月 19 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对付款期限作了变更,在双方未解除该协议,或达成新的付款协议前,该协议有效,故不应认定孙悦琳、陈皓宇逾期付款,赵宇轩无权要求逾期付款损失。退一步讲,如一审法院支持逾期付款损失,应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三)被上诉方答辩
赵宇轩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孙悦琳、陈皓宇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四)法院查明事实
2021 年 1 月 15 日,赵宇轩(甲方)与孙悦琳(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卖给乙方,房屋价款 151 万元。合同签订日乙方支付定金 1 万元,房屋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甲方配合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乙方于过户前交付首付款 48 万元,通过银行申请 100 万元贷款作为尾款,交房当日支付剩余尾款 2 万元,甲方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交房。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约定乙方逾期超过 15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不解除的,乙方每日支付逾期应付款千分之一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孙悦琳支付定金 1 万元,后支付首付款 48 万元。2021 年 3 月 14 日,赵宇轩交房,孙悦琳支付尾款 2 万元,首付款全部付清,赵宇轩共收到 57 万元。2021 年 3 月 30 日,赵宇轩协助孙悦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孙悦琳未再付款。
2021 年 7 月 19 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孙悦琳提供银行贷款资料,中介方办理贷款事宜,孙悦琳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贷款给付赵宇轩剩余房款 100 万元,以实际银行批准数额为准,不足部分另行申请贷款。孙悦琳不承担本金外其他费用,赵宇轩不追究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若银行未批准发放贷款,此协议无效。
诉讼中,双方认可2021 年 1 月 15 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为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合同。双方为规避税费,于 2021 年 2 月 4 日、3 月 30 日签订下调房屋价款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已付 57 万元中的 6 万元是否用于支付中介服务费存在争议。
二审审理中,孙悦琳、陈皓宇提交银行卡余额截图证明银行贷款已批准,有支付能力;提交微信记录截图证明积极与赵宇轩沟通;提交与中介公司聊天记录证明一直协商办理贷款。赵宇轩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二上诉人去年十月份表示不再贷款,提交人民银行利率截图证明利率情况。
(五)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一:陈皓宇是否为合同当事人:陈皓宇自认参与合同全过程,考虑其与孙悦琳夫妻关系及本市购房政策,结合赵宇轩缔约意愿,认定陈皓宇有购买房屋共同意思表示,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陈皓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争议焦点二:欠付房款数额认定:双方对已付57 万元构成无异议。《协议书》约定 “若银行未批准发放贷款,此协议无效” 属约定合同失效情形,非法定无效。根据《协议书》约定和当事人当庭陈述,认定孙悦琳、陈皓宇尚欠房款 100 万元。
争议焦点三:是否逾期付款认定:买房人以银行贷款支付部分价款是交易习惯,虽未明确剩余房款支付期限,但根据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孙悦琳、陈皓宇自《协议书》签订后至今未获银行贷款,应积极筹措资金,认定其欠付房款超过合理期限,法院酌情确定自《协议书》签订之次日起60 日为合理期限。
争议焦点四: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认定:孙悦琳、陈皓宇逾期支付剩余房款构成违约,赵宇轩主张剩余房款及违约责任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赵宇轩主张利息、逾期违约金和房屋使用费,在未举证具体损失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酌情确定数额。
(六)裁判结果
孙悦琳、陈皓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宇轩剩余房款100 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驳回赵宇轩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分析(胜诉方律师角度)
(一)合同主体与效力认定
从法律层面看,准确认定合同主体和效力是解决纠纷的基础。本案中,通过陈皓宇参与合同全过程的自认、其与孙悦琳的夫妻关系以及购房政策等多方面因素,认定陈皓宇为合同当事人,使合同主体明确,为后续责任承担奠定基础。合同效力上,依据法律规定,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有效要件,本案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基于合同主张权利的合法性。
(二)违约行为与责任判定
违约行为认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孙悦琳、陈皓宇在接收房屋并完成过户后,长时间未支付剩余大部分房款,虽以银行贷款未办理成功为由抗辩,但根据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其未积极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这一认定关键在于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全面审查和对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的准确运用。
违约责任判定: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赵宇轩的损失情况,对赵宇轩主张的过高违约金进行酌情调整,既体现了对违约方的惩戒,又兼顾了公平原则。在法律依据上,充分运用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违约金调整等相关规定,使判决结果合法合理。
四、办案心得
(一)合同审查要点
条款完整性与明确性: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和明确性。本案中合同对付款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有明确约定,为主张权利提供了依据。但同时要注意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模糊条款或漏洞,及时发现并在诉讼中进行合理阐释。
特殊条款分析:对于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如本案中的附条件条款,要深入分析其法律意义和效力。准确把握附条件条款生效或失效的条件,以及对合同整体履行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避免因对特殊条款理解错误而导致不利后果。
(二)证据收集与运用策略
多渠道收集证据:在纠纷发生后,要从多个渠道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本案中双方在二审中提交的各类截图等证据,充分展示了多渠道收集证据的重要性。同时,要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能够有效支持己方主张。
证据质证与反驳: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对方提交的证据要进行有力质证,找出证据的瑕疵和漏洞。通过有效的质证和反驳,削弱对方证据的证明力,增强己方证据的优势。
(三)庭审辩论技巧
法律依据阐述:庭审辩论中,要准确、清晰地阐述相关法律依据,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分析,使法官能够全面理解己方主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本案中,在阐述合同效力、违约认定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充分运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撑。
灵活应对对方观点:提前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理由,准备充分的反驳论据。在庭审中,根据对方的陈述灵活调整辩论策略,针对对方的观点进行有力反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