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姻期间,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经常性对原告实施家暴,2008年9月,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私换门锁阻止原告进家门,致使夫妻感情出现严重裂痕,双方于2020年初因感情不和已分居。
2022年6月,被告及其家人到原告娘家闹事,同年,上门对原告殴打。双方已分居长达两年之久,继续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只会对双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宋娟娟律师、曹霞律师为代理律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案情回顾
原告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判令被告返还未缴纳社保款项共计8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孩子由被告抚养,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具体数额法院判决;原告要求返还未缴纳社保款项数额不准确;婚生子看病花费12000元,由被告一人承担,要求原告共同承担该笔费用。
律师观点
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生活习惯不同,不能有效沟通并及时化解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且双方已分居生活长达两年,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对于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三、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60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被告共同承担。
五、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