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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李某是上海某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长期为上海某餐饮管理公司供应食材,双方合作一直采用“月结”的方式结算货款。从2024年4月起,李某决定不再为这家餐饮公司供货,此时餐饮公司还欠李某19万元的货款未结清。
李某多次催讨欠款,但餐饮公司始终未能兑现还款承诺。李某甚至采取了较为激烈的手段——在用餐高峰期带人到饭店蹲守,试图通过这种方式逼迫对方还款。这一举动不仅让餐饮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也使得双方的关系更加紧张。
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倪某承认欠款,表示自己并非有意拖欠。倪某解释道,饭店在开业初期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装修和运营,总投入超过两千万元,原本希望打造一家高端品质饭店。然而,餐饮行业的经营状况并不如预期,每天的营业额有限,导致资金链紧张,暂时无力偿还欠款。倪某表示,自己正在多方筹措资金,包括向银行申请贷款,但由于贷款审批流程较长,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希望李某能宽限一段时间。
然而,李某对倪某的解释并不买账。他认为,倪某多次承诺还款却屡次失信,已经失去了自己的信任。李某坚持要求对方立即还款,否则将继续采取极端手段讨债。双方的情绪在调解过程中一度失控,李某甚至差点动手打人,场面十分紧张。
面对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激化的局面,调解员决定采取“背对背”形式做调解工作,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分别进行沟通和劝导。调解员在分头调解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对李某,调解员建议他理解倪某的经营困境,适当放宽还款期限;对倪某,调解员则建议他尽量在当天支付部分款项,以表达诚意。调解员帮助双方当事人找到了一个平衡点,有效地化解了双方的情绪,促使双方各退一步,最终达成了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倪某当场转账1万元给李某,剩余的18万元欠款则在2024年当年结清。款项结清后,双方再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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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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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心语
这起债务纠纷案虽然最终通过调解达成协议,但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双方在调解过程中情绪激动,矛盾一度激化,甚至差点动手。调解员通过“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头做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了共识。
小编想说的是,债务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尤其是在经济环境不佳的情况下,很多企业或个人都会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然而,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借款人应当尽力履行还款义务,避免因拖欠导致矛盾升级。同时,债权人也应适当给予对方一定的宽限期,尤其是在对方确实有困难的情况下,双方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往往比通过法律途径更为高效和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