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元宵节全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和空气环境,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爆炸等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元宵佳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规定,实施以下措施:
一、禁放区域
(一)泉南高速公路栗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公路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栗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临桂区、雁山区、灵川县的城乡区域。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
(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可放条件
在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并指定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燃放。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焰火燃放的时间、地点向社会公布。
案例警示
1月28日至2月5日,全市公安机关共出动警力1400余人次开展禁燃巡防查控,批评教育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群众260人,行政处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17起,查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5起,行政拘留5人,收缴烟花爆竹11000余件。
安全过节提示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定私自燃放烟花爆竹;
2.在允许燃放的区域内,避免在人群密集处或禁放区燃放,以免发生意外;
3.保护环境,元宵节选择电子灯笼或者手工制作节日物品等环保方式过节;
4.积极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来源:桂林警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