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位网民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留言反映:“我是岐山县某小区住户,因暖气不热,23年11月15号到24年3月15号我没有交暖气费,我在3楼住,2楼和4楼都没有卖出去,现在热力公司问我要23年11月15号到24年3月15号的过热费,请问这个过热费是是否合理”的问题。
岐山县委对网民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经核实,反映的“过热费”实为基本热费,是指供热企业向停热用户收取的基本热费。基本热费是供热企业开展供热服务产生的固定成本,用热户缴纳的采暖费用是由基本热费+供热企业开展供热服务产生的变动成本两部分组成。
按照《宝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四章用热管理第三十七条和第六章投诉和争议处理第四十九条要求,供热企业对停热用户收取基本热费是合理的。
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