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交警持续开展曝光行动
强化交通安全警示教育
日前,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围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大曝光”行动,
对“突出交通违法车辆”“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企业”
和“终生禁驾人员”等进行公布曝光,
警示广大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
遵守交通法规,守法文明出行。
突出交通违法车辆
全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车辆7311辆,其中,重型货运车3557辆、营运车3664辆、危化品运输车87辆、旅游客运车3辆。一次记12分的重点车辆17辆,其中,重型货运车辆、营运车辆16辆,旅游客运车辆、营运车辆1辆。
3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
1月6日16时42分,高某驾驶鲁M6***2号小型轿车沿周村区东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站北路东街路口后向西右转弯过程中,车辆驶入对向左转弯加直行车道内,与在车道内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李某驾驶的鲁CD***6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鲁CD***6失控后撞入路南侧机非绿化隔离带。因事故双方均系有安全带,司机李某仅受轻伤。
事故中,高某驾车右转弯过程中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
案例二
2024年10月5日12时许,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C5***1的小型汽车,沿沂源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对向行驶的魏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魏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因小型汽车驾驶人王某某行驶时正确系有安全带,未受伤。
事故中,魏某某驾驶电动车未靠道路右侧且违反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负主要责任;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案例三
2024年10月28日17时40分,王某某驾驶福田牌鲁C9***8轻型厢式货车,沿临淄区张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凰山路以东500米路口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边某某相撞,致边某某受伤,两车损坏。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中,王某某驾驶超载车辆观察情况不够,过路口未减速慢行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相同,过错相当。边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过路口违反让行标志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相同,过错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确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边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1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
高青县S316寿高路唐坊镇魏家村路段,穿越村居,小型汽车、普通小型货车、行人、机动三轮车、电动车混行,冲突点多,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淄博公安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途经此路段,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减速慢行,确保您的出行安全。
64家高危风险企业
1名终生禁驾人员
苏某某因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来源:淄博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