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网友咨询:

  关于取保候审自动解除的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任振忠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任振忠律师补充: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八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任振忠律师

北京嘉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人2014年通过司法考试,2016年执业,执业期间认真负责每个案件,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争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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