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

制度规则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基础,没有统一的基础制度规则,市场运行就缺乏一致的行为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明确将“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作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首要任务,凸显出统一市场基础规则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指引》是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的具体部署。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础性环节,也是重点环节。”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刘培林说。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废止、修订和纠正了一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围绕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出台了一批配套政策,重点领域改革持续推进。但也要看到,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规则不统一、市场分割、地方保护等阻碍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问题。

刘培林表示,高质量的市场基础制度与运行规则,是现代市场经济高效有序运行的保障和支撑。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规则,既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也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振有效需求。

“比如,针对影响民营经济预期和投资信心的问题,《指引》提出‘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等,落实好这些部署,对于提振民营经济信心、稳定宏观经济运行,将起到积极作用。”刘培林举例说。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所长申兵认为,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要细化四方面要求:在产权保护方面,明确完善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等;在市场准入环境方面,明确要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等;在公平竞争方面,明确要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在信用制度建设方面,明确要统一制定兼容各领域的信用修复规则,避免出现不同领域脱节的情况等。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存在市场壁垒,导致资源无法有效配置,市场活力受限。对此,《指引》提出“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起草关于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要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正所谓‘行有所止,方不逾矩’。”申兵表示,《指引》建立了一套覆盖全国、通用的行动规则和行为规范,明确了各地区、各部门的权力边界和行为“底线”,规范了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有助于维护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刘培林表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领域规定规则,都是属于市场公平竞争的基础新规定,具有广泛的影响。近期市场各方颇为关注的内卷式竞争等问题,很大程度上与不少地方给予过头优惠政策或市场保护等行为有关。因此,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是治理内卷式竞争的要求,也是完善市场基础制度的需要。

建立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近年来市场呼声较高。一些小微企业或市场经营主体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自身征信状况受到了影响。刘培林认为,这其中虽有主观因素,但客观因素不容忽视,“在此背景下,建设好信用修复制度,对于这些经营主体重新步入正轨、提振经济运行效率,有不可替代的意义”。(经济日报记者 顾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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