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保障。上海嘉定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嘉商拾话”第三季!秉承“商事以契为本,法治以诚为基”理念,2025年栏目将聚焦提升企业感受度,以企业关心的问题为导向,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为指引,为企业经营“把脉开方”,持续“说实话”“出实招”“见实效”。 每期新设 “营商问答” 模块,答疑解惑、化繁为简,给出优化营商最“嘉”解;继续精绘“营商图鉴”,按图索骥、以点带面,提升企业营商最“嘉”感;聚焦 “以案释法”,漫画为引、授渔予企,助力法治营商最“嘉”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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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话题:
#谈谈合同订立那些事#
合同,是商业世界的通行证,也是普通人生活的护身符。它可以是保护权益的盾牌,也可能成为暗藏杀机的陷阱。在日常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而合同的订立,就像一场无声的博弈。双方在谈判桌前你来我往,既要争取自己的利益,又要守住底线。而这场博弈的核心,便是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所谓平等自愿,即合同不是强买强卖,而是双方心甘情愿地约定。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公平诚信,则意味着合同不是一纸空文,是双方对彼此的承诺。任何欺诈、隐瞒的行为,都会让合同失去意义。正如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所说:“公正的基础是诚信,亦即对承诺和契约的遵行和守信。”只有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合同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
营商图鉴
营商问答
以案释法
01
2024年8月,某科技公司(被告)与某货运公司(原告)协商租赁仓库,拟定《仓储协议书》。8月29日,科技公司盖章后将合同交货运公司带回盖章。8月31日,货运公司通过微信提出五项修改(含涨价、保险条款),科技公司称需汇报决定。9月7日8:15,科技公司回复称需进一步协商,要求退回已盖章合同;同日16时,货运公司直接在科技公司已盖章的合同上加盖己方公章并寄回。9月9日,科技公司收到合同后声明“合同作废”,拒绝履行。货运公司起诉索赔违约金4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失效。某科技公司在双方协商拟定的合同上盖章是要约行为,某货运公司对包括价格等重要条款要求进行修改时,系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构成新要约,故某科技公司加盖公章的《仓储协议书》作为原要约未得到某货运公司的承诺,已经失效。综上,双方关于承租仓库尚处于合同的磋商洽谈中,并未达成明确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未成立。某货运公司无权依据合同来主张违约赔偿,遂判决驳回某货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营商问答
02
2023年6月,某宠物公司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云存储”平台注册账号,勾选同意《用户服务协议》后,支付年费888元购买“企业VIP会员服务”。协议约定:“企业VIP会员可享无限存储空间,但平台有权因技术调整单方变更服务内容。”该条款以普通字体夹杂在协议第27条,未加粗或弹窗提示。次日,平台因系统升级将某宠物公司的存储空间从“无限”调整为8TB,该公司多次上传文件失败后要求退款。科技公司抗辩称宠物公司已同意协议,合同成立且平台享有单方变更权,拒绝退款。宠物公司遂起诉主张合同不成立,或相关条款无效,要求平台退还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单方变更服务内容”这一免除自身主要义务的条款,未以“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如加粗、弹窗)提示用户。宠物公司在缔约时客观上无法知悉该条款内容,故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尽管宠物公司已完成勾选协议和支付价款的行为,但合同成立的核心在于“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本案中,“无限存储空间”系宠物公司缔约的主要目的,亦构成平台的主要给付义务。因“单方变更权”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平台实际提供的8TB服务与宠物公司意思表示中的“无限存储”存在根本性差异,双方就合同标的未形成合意,故最终认定合同未成立,判决科技公司退还某宠物公司服务费888元。
营商建议
明确合同条款,注意过程规范与细节把控。
合同条款作为合同的核心,应尽可能详细、明确,避免模糊不清地表述,对于可能发生变化的条款(如价格调整),应明确约定调整方式或标准。在订立合同前,应审查对方的资质和信用状况,并对履约能力进行综合考察,避免盲目入局。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对要约、要约邀请及承诺等概念加深认识,严格区分要约与承诺阶段,避免实质性变更引发合意未达成,注重证据留存与及时回应,确保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如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或采取竞争性缔约方式,合同成立时间依法认定,即便拒签书面合同,不影响合同内容确定。
把握合同性质,厘清不同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属不同的概念,通常情况下明确合同的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即可认定合同成立,但合同的生效与否,仍需结合合同性质及生效条件加以判断。例如在技术进出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等领域,报批通常是合同生效的前置条件,虽合同尚未生效,但由于报批条款的独立性,未履行报批义务的一方仍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注意先合同义务的履行主体,明确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避免事后权责不清。
避免侥幸心理,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有效。
格式文本在商事活动中广泛使用,固然有其简化订约程序,节省交易成本的优势,但仍需注意:对格式条款提供方来说,应对免责条款进行显著标识(如加粗、颜色标注),并按照对方要求通过口头、书面或单独签字确认等方式进行说明,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对于合同相对方而言,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格式条款,尤其注意免责内容;若发现不公平条款(如“概不负责”“不得退换”),可要求对方说明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亦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条款无效。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前款规定能够认定合同已经成立的,对合同欠缺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合同等,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将合同是否成立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九条合同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证据证明该条款不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除外。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依法成立后,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或者履行报批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方请求其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一方履行报批义务后,其仍不履行,对方主张解除合同并参照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获得批准前,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已经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或者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报批义务,批准机关决定不予批准,对方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迟延履行报批义务等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获批准,对方请求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本期主笔:林奕
上海嘉定法院
三级法官助理
THE END
供稿丨商事审判庭
摄影丨蒋凯雯
责任编辑丨李迪明子
漫画/执行编辑丨阮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