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首批入库典型案例246件,镇江法院4篇案例入选。
让我们来一起了解下
镇江法院的入库案例吧
案例一
葛某甲与张某赡养纠纷调解案
——调解员释法明理化解丧偶女婿与岳母赡养纠纷
推荐部门
扬中市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新坝镇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基本案情
葛某甲系张某的岳母。2024年2月,葛某甲女儿葛某乙去世,葛某乙生前在某基金留有存款280000元。2024年2月底,葛某甲在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放弃继承遗产公证,声明放弃对女儿葛某乙遗产的继承。葛某甲放弃继承后,张某继承了妻子葛某乙的遗产。后葛某甲因生活困难,认为其放弃继承声明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公证,并继承其女儿葛某乙遗产;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张某履行赡养义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因继承引发的矛盾纠纷。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当姻亲关系中作为亲属中介的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对死亡一方的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并无明确法律规定。本案调解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法律没有规定女婿对岳母负有赡养义务的情形下,调解员将公序良俗与尊老习惯、道德规范等融合到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老人放弃继承后导致生活困难问题,引导丧偶女婿为年迈岳母提供一份生活保障之力。该案的化解,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化解了矛盾纠纷,及时修复破裂的家庭关系,更促进了家庭和睦,引导了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社会风气。
案例二
刘某与贡某名誉权纠纷调解案
——“当面开解+批评教育”化解网络侵权纠纷
推荐部门
丹阳市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丹阳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
基本案情
男子贡某与女子刘某是同事关系,二人在工作中逐渐产生感情,并在2023年8月确定恋爱关系。后因性格不合,刘某于2024年初向贡某提出分手。分手后,贡某在二人共同的多个微信群发送贬低刘某人格的信息,导致刘某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甚至有了抑郁倾向。刘某将贡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在相关微信群中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解纷要旨
此案是名誉侵权案件且涉及网络信息侵权,具有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伤害。名誉对公民至关重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为了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调解员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使得申请人的情绪得以好转;并对被申请人进行批评教育,使得被申请人认识到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内的言论同样应受法律约束。在双方情绪得以缓解平复后,再让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协商处理,最终使矛盾得以化解。
案例三
卢某与丁某委托合同纠纷调解案
——“三步走”调解法化解熟人委托纠纷
推荐部门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京口区非诉讼服务分中心
基本案情
卢某将一黄金地段商铺委托给邻居丁某出租,并签订了书面委托合同。丁某在寻租过程中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最后以较高于周边的价格将该商铺出租。租赁合同由丁某签订,租金亦由丁某代收。但因事先并未明确约定是否为有偿委托,且双方对丁某寻租的工作量及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丁某一直未将租金给付卢某。卢某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纷要旨
随着社会分工细化、业态形式复杂化,司法实践中委托合同纠纷在合同效力认定、有偿与否、受托人过错认定及费用承担等方面存在一定争议,尤其是在本案熟人委托的情形下,往往因合同约定不明确而引发纠纷。本案通过调解员的多次谈话与疏导,采取“三步走”调解工作法,重新构建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信赖基础,明确双方诉求,找到因碍于熟人关系而就报酬费用难以启齿的矛盾点,从而寻求双方的利益平衡,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另外,关于无偿委托与有偿委托之间的转换,对报酬等事项如何认定等也是此次调解工作的难点。受托人依靠自身资源,付出大量时间、精力,才获得了委托成果,但委托合同对报酬和费用承担等事项并未明确。调解员在专业法官指导下,疏解双方“心结”,并提出按照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酌定的和解方案,得到了双方认可,促使这起熟人委托引发的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案例四
某投资公司与某研究院公司增资纠纷调解案
——商会调解化解千万股权回购纠纷
推荐部门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镇江市总商会人民调解中心驻润州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站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案外人与某研究院等签订《增资协议书》,约定案外人向目标公司投资2825万元,占股25%,同时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一定情形下,案外人有权要求某研究院回购其所持目标公司的股权。上述协议签署后,案外人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额实缴出资。2017年1月,某投资公司从案外人处受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并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因目标公司一直未分红且未完成上市,股权回购条件成就。某投资公司与某研究院经两年多交涉未果,2023年8月向商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解纷要旨
本案中涉及的协议含有对赌协议成分。对赌协议是指在股权性融资协议中包含了股权回购或者现金补偿等对未来不确定事项进行交易安排的协议。从签约主体的角度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调解此类纠纷时,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平衡投资方、公司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在调解过程中,商会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商会调解在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的专业优势,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既满足民营企业快速化解纠纷的实际需求,降低企业解纷成本,也促成企业互谅互让,实现纠纷最优解。
下一步,镇江法院将继续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进一步凝聚纠纷解决合力,持续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迭代升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编 辑:赵品轩
校 对:常文金
审 核:孙彩萍
来 源:立案庭
长按扫一扫
关注镇江中院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