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因资金紧张向田某借款,借款到期后,王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田某多次向王某索要无果,遂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与王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王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判决王某应当向田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因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田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王某名下退休金账户,但该账户同时被其他法院冻结,经查明王某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田某发现,法院在执行王某其他案件过程中查封的王某名下其他银行账户中有款项进账,因此,田某向该案执行法官申请参与分配。该案执行法官认为田某与王某一案查封了王某退休金账户,因此无权申请参与分配,并向其送达了不准许参与分配的通知。田某认为自己有权参与分配,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该执行行为。

案件结果

法院作出通知书不支持田某参与分配要求的行为于法无据,应予以撤销,田某有权参与分配执行。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参与分配制度?

参与分配,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向执行法院申请参加执行程序并按债权比例受偿的制度。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被执行人身份。被执行人必须是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能是企业法人。

2、债权人资格。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如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

3、申请时间。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

4、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债权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如果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法院应当准许债权人参与分配。参与分配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多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够公平地获得清偿,从而维护社会公平和提高诉讼效率。

二、本案中,田某有权申请参与执行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同时,第五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本案中,根据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可知,田某对王某的债权已经通过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田某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执行依据。并且王某属于自然人,并非企业组织,可以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田某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时,该案执行程序刚刚开始,被执行人的财产尚未执行终结,具有执行可能。田某在执行过程中始终积极行权,其执行案件因不具备执行可能性,已经被裁定终本。

综上,田某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法院作出通知书不支持田某参与分配要求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田某有权参与分配执行。

律师寄语

关于程序性问题,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对于符合参与分配条件和程序的债权人,法院会准予其参与分配,并在制作分配方案后将通知被执行人和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的价款需要先扣除执行费用,再清偿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最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再次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参与分配制度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对于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来说,在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时,即使被裁定终本也不要放弃希望,积极观察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财产在另案中予以处置的,在满足条件时及时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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