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占用了门前一条公用生产路,邻居张某气不过,吵了四年、劝了四年僵持不下,张某一气之下到法院立案却又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看大原人民法庭如何用调解解四年“困局”......

基本案情

张某和李某共用一条两个生产组的公用生产路,由于土地界限模糊不清,双方产生了纠纷。这条路归村集体所有,此前乡村干部虽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各执一词,始终僵持不下,而李某常年在外务工,电话也不接,给调解工作带来极大阻碍。



了解了该案件,大原法庭庭长刘胜贤认为,虽然无法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可以尝试调解,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做支撑,为双方当事人调和矛盾、答疑解惑。于是,他和驻庭调解员孙石卿开始为此次调解工作做充足准备。

查法→查阅《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与管理的相关条文。

集体土地的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合理利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侵占他人合法使用的土地

找例→搜集类似案例的处理方式,为调解工作夯实法律基础。

梳理→根据《民法典》规定细则,梳理出在法律框架下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找人→调解员通过入村走访、村委干部沟通等多种渠道,辗转联系到李某的亲朋好友,经过耐心沟通,获取了李某的联系方式。

拨通李某电话后,调解员先表明身份,随后条理清晰地向李某讲解,依据《土地管理法》,强占集体生产路属于违法行为,不仅可能面临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等处罚,如果造成他人损失,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站在李某的角度,分析理性解决纠纷对他的益处,态度强硬的李某,在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劝说下,逐渐缓和,考虑到李某春节会回家,调解员与他约定春节前协商解决此事。

春节前,在乡村干部的牵头配合下,刘庭长的指导下,调解员以《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为基石,融入人情事理,与双方展开多轮深入沟通。

在沟通过程中,针对张某担心让步后通行权益无法保障的顾虑,调解员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明确各自的通行范围和方式,一旦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李某提出的土地界限划分疑问,调解员依据相关法律和实际情况,给出合理的划分建议。

经过多轮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方案:李某当场拆除强占部分。双方当事人放下成见,各退一步,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并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

在法官的指导下,调解员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灵活的沟通技巧,深入研究纠纷细节,多次联系涉事双方,最终成功打破僵局,让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之后,大原人民法庭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强化与辖区乡镇党委政府联动,扎实推进“三调对接”工作机制,创新完善工作方法,充分发挥“三调对接”工作模式在解决基层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独特价值。

来源:洛宁法院大原人民法庭调解员 孙石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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