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突破“超龄即无扶养能力”的固有认知,通过相关证据,客观认定被告李某的劳动能力,支持原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诉求,结合受害人收入水平与行业标准,合理计算生活费用,避免一刀切式判定。



以案释法490,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的利益保护案

本案突破”超龄即无扶养能力”的固有认知,通过相关证据,客观认定被告李某的劳动能力,支持原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诉求,结合受害人收入水平与行业标准,合理计算生活费用,避免一刀切式判定。

一.案情概要

2024年4月,张某驾驶货车与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致王某及乘车人李某(女)受伤,李某经抢救无效身亡。交管部门认定,张某与王某负同等责任,李某无责。张某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李某亲属提诉张某及某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8.2万余元,双方争议焦点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予支持。

二.案件的启示

对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法律支持与否,关键在于被扶养人是否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

本案原告王某系李某配偶,年逾60周岁,但因健康问题丧失劳动能力,其儿子也是二级智力残疾,过去由李某照顾,需长期生活支持,二人也均无其他生活来,因此,符合被扶养人的认定条件。本案被告李某虽年逾60周岁、查实,其持有土地承包证明,长期务农,据此认定其具备抚养能力,酌定其收入标准按农林牧渔标准的50%计算。本案张某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覆盖了本次事故,法庭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亲属274583.9元。

此案表明:到了退休年龄或超过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劳动能力的丧失,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身体状况、收入来源情况等予以综合判定。此案也表明,车辆持有人应重视保险配置。

三.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典规定,侵害行为致人死亡,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2.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需根据扶养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参照当地居民消费支出标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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