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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泉州发布一起
环境违法处罚典型案例
泉州市新里程医院有限公司
超标排放污染物被罚12万多
2025年2月5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泉州市新里程医院有限公司处以12.2917万元罚款。
2024年10月22日,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市新里程医院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泉州市丰泽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法定排污口采集水样进行监测。
根据监测结果显示,泉州市新里程医院有限公司法定排污口外排废水中氨氮浓度为55.6mg/L,超过环评批复要求氨氮浓度≤45 mg/L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排入市政排污管网的氨氮排放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泉州市新里程医院有限公司罚款12.2917万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来源: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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