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基苯丙胺(冰毒)起初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毒品

1979年《刑法》并未明文规定甲基苯丙胺为毒品,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英、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其中并未提及甲基苯丙胺。

1989年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首次被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但仍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毒品

1988年国务院就制定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后卫生部发布《关于贯彻执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每年由卫生部根据我国精神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和联合国《1971年精神药品公约》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及分类制定我国的“精神药品品种及分类”表,该《通知》以附件形式公布了1989年版的《精神药品品种及分类》,其中“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被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扩大了毒品的范围,将甲基苯丙胺列为毒品,但冰毒不在其列

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没有明文规定将甲基苯丙胺列为为毒品,该决定第一条规定: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鉴于1989版的《精神药品品种及分类》已把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我们当然可以认为甲基苯丙胺属于《决定》规定的“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而将其认定为毒品。

1996版《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首次将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的盐(含冰毒)列为精神药品

1996年,卫生部发布1996版《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仍把“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并首次将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的盐和制剂也列为精神药品予以管制。

1997年《刑法》首次将“甲基苯丙胺(冰毒)”写进刑法

1997年《刑法》吸收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毒品犯罪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并根据禁毒需要首次将“甲基苯丙胺(冰毒)”明确写进了刑法,该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当然,“甲基苯丙胺(冰毒)”这种写法由于缺乏严谨性也容易引起争议,关于这点可参考笔者的另一篇文章《毒品犯罪中“冰毒”定义的模糊性及相关修改建议》,在此不再赘述。

2005年版、2007年版和最新的2013年版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也都将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及其盐类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公布的2005年版《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沿用1996版相关目录,仍然将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及其盐类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2007年版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最新的2013年版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也都一直保留相关规定,即仍将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及其盐类列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综上,按照相关规定,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自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施行之日起即可被认定为毒品,其盐类(含冰毒)则是从1996年卫生部发布1996版《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之后才被认定为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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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申法涛律师,郑州专业刑事律师,律师团负责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13年刑事案件办案经验,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尤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专业领域:经济犯罪、商业犯罪、公司犯罪、金融犯罪、诈骗犯罪、电信网络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职务犯罪、枪支犯罪、死刑辩护、死刑复核、无罪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刑事上诉、刑事申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冤假错案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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