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作为一种特殊的专卖商品,受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控制。然而有个别不法经营者为了谋取暴利,在未取得烟草经营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私自贩卖烟草,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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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宗无证销售烟草专卖品的非法经营案,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通过各种非法渠道购进多种不同品牌卷烟,后在其经营的卷烟店非法从事卷烟销售活动,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848431.05元。

潮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图源网络 吸烟有害健康

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销售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销售烟草必须提前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私自贩卖烟草,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特许经营的正常管理秩序,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广大经营者应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消费者不要贪图便宜在未取得烟草经营相关证件的商铺购买香烟,因为上述香烟不能获得品质保障,如发现有商铺无证售卖香烟等烟草制品,请及时向烟草专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来源:中院刑二庭 林书焕

编辑:张蝶 吴柏霖

审校: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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