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款足额到位是我们老百姓搬离土地和房屋的前提,有些征收主体却不按规矩办事。不管钱到没到位,便直接占用土地或者强拆房屋。今日圣运律师给大家带来的一则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重中的参考案例,学习一下如何保障我们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胡先生在本地合法拥有一处承包地,因修建高速公路所需,县人民政府印发《预征收土地的公告》,市政府批准《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补偿方案中明确对连片经济林移除给予0-20%的奖励,胡先生就位于案涉集体土地在征收范围内。

在补偿款未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强制使用了案涉土地。某高速公路建设工作指挥部与胡先生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指挥部将协议约定的征地补偿款打在胡先生的银行卡上。但对部分土地上的初产期樱桃树未予补偿。胡先生认为,县人民政府未补偿其地上附着物便强制使用其土地的行为违法,故提起行政诉讼,诉请确认县人民政府强制使用案涉土地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县人民政府强制使用案涉土地行为违法,并赔偿剩余经济损失。


圣运律师案件评析

针对本案,圣运律师团队就相关问题提供如下法律关键点供大家参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在补偿尚未足额到位时,能否强制使用被征收土地,以及在行政赔偿中,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应否支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征收集体土地,首先要依法足额给予补偿,其次应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责令其交出土地;再次拒不交出土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案涉高速公路建设工作指挥部在未足额支付胡先生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情况下,强制使用其土地,违反上述法定程序,故应当确认指挥部强制使用土地的行为属违法。

另外,根据《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指挥部强制使用胡先生土地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并计付利息。

本案系征收集体土地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其直接损失为合法征收应得的补偿,补偿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无相反证据否认补偿方案的合法性,故应当参照该方案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经审理查明,案涉土地上的部分地上附着物未给予补偿。根据补偿方案,应当按高标准对所涉土地地上附着物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等属直接损失。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指挥部在强制使用案涉土地时就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进行协商,案涉土地被强制使用,当事人无任何过错,为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补偿方案对其所提奖励应予以支持。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足额给予补偿。行政机关对于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未足额给予补偿便强制使用,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前述行为违法,依法判令赔偿。应当坚持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将符合方案条件应当获得的奖励、利息等直接损失依法纳入赔偿范围。如若大家遇到这种情况,希望大家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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