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平台购买机票,却在不知情下“被搭售”外卖服务包;在线订酒店后突然被取消,再预订发现“大涨价”……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在线文化旅游消费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都指向同一类涉事主体——平台。按理说,平台能够在线上线下高效整合旅游资源,从而智能化地帮助人们一键解决旅游出行问题。然而,一些平台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视而不见,引发了种种乱象。
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机票代销平台悄悄给用户绑定外卖服务包,其实是设置虚假优惠信息,进而实施价格欺诈;平台把非五星酒店标注为“五星”,实际是以模糊信息误导消费者获取竞争优势。可以想见,如果不为平台发展系上“安全带”,它就可能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
审视电商生态,平台企业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是竞争主体,二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正因为其双重角色的特征,对平台实施监管,可谓难度不小。有人将这类监管难题概括为“大而管不了”“快而跟不上”“深而看不透”“新而看不懂”。所以,对文旅平台强化监管,其实包含了两个层次。一是平台企业的自我规制,这属于内部监管;二是多边与多部门的共同规制,这属于外部监管。只有完善内部监管,外部监管才有着力点。只要两方面监管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平台监管难题就能被破解。
其实,平台企业在监管上具有天然优势。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平台汇集了海量交易数据与信息,掌握着先进的数字技术,具备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其中,规则管控尤为重要。譬如,从机制建设入手,对商户刷单、控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戒;针对诱导、胁迫用户等问题,展开常态化的自查自纠,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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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广州日报
编辑|李洋
柳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