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骑行方便、操作简单
是很多人出行的代步工具
随着电动车的普及
也有一些中学生为了出行方便
选择骑电动车上路
那么,未成年人骑电动车违法吗?
一旦发生事故,谁来担责?
近日,宿城法院龙河法庭巡回审理
一起涉未成年人的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左转弯,与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至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25000余元。本起事故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张某和李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父母和李某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而成讼。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选择就地巡回审理。庭审前,为促成双方调解,承办人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并向张某父母释明:张某年满11周岁,驾驶电动车转弯时,未注意礼让同向直行车辆,因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李某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承办人告知李某赔偿范围应系其合理损失。
庭审中,双方就伤者的合理费用及赔偿责任比例争议较大。承办人联合当地村委会,经过多轮调解、反复协商。最终,双方的分歧逐渐消除,都各退一步,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本案当庭履行完毕。
以案释法
为进一步达到以案释法的效果,提升未成年及其监护人的法律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龙河法庭干警前往附近学校发放了涉未成人纠纷典型案例,并就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的注意事项进行现场解答。
本次运用“巡回审判+现场普法”方式,既近距离帮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高了法治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宿城法院龙河法庭围绕争创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目标,聚焦“一老一小”,不断探索构建多样化未成年审判方式,保护“红领巾”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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