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岁钱”想必是每个中国孩子对童年共同的回忆,作为未成年人,缺乏对财产的管理能力与意识,父母通常将子女的压岁钱统一进行保管,但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决定结束婚姻,那代子女保管的压岁钱又归属于谁?
基本案情
原告小红与被告小强于2015年12月结婚,婚后育有两婚生女儿,两婚生女儿自出生后,备受家人的喜爱,逢年过节长辈们都会给几百至上千元的红包,这些钱一直被原告小红保管积攒,截至今年,两婚生女儿的压岁钱竟有5万余元。
2025年1月,小红与小强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确认两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并请求法院分割两婚生女儿的压岁钱。小强向法院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小强认为应由自己抚养两婚生女儿,并且压岁钱是两婚生女儿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小红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二人要求分割两婚生女儿压岁钱的请求不予支持,上述存款是长辈基于亲属关系对晚辈进行的财产性赠与,该存款应归未成年人本人所有,小红、小强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权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同意离婚,两婚生女儿由小强抚养,小红按期支付抚养费,两婚生女儿的5万余元压岁钱由小强代为保管。
法官说法
在法律意义上说,未成年子女的压岁钱在民事法律中属于长辈基于亲属关系对晚辈进行的赠与,归孩子所有。接受赠与属于民事法律中纯获利益的行为,不需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孩子或者监护人表示接受、钱款发生转移之时,“压岁钱”的所有权就归属于孩子们。因此,压岁钱并不是未成年子女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权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离婚案件分割的财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压岁钱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事实上,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有保管义务,不能作为自己的财产进行随意处置,只能以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所需为中心进行专款专用。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来 源:西平法院
供 稿:李 军
审 核:张宗磊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