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丹/制图

记者|张晶

通讯员|牟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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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一系列放宽市场准入的改革举措极大激活了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市场主体活跃度得到充分释放,在各类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加的同时,虚假登记行为也时有发生。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出现在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任一登记环节,主要表现为利用盗取或者伪造的身份证件进行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等市场主体主要人员的冒名登记备案,这一过程中往往还存在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申请文件的行为,此外还包括市场主体隐瞒其尚未处理完毕的行政处罚、债务等情况,从而完成注销登记。

这些虚假登记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及市场主体权益、影响社会诚信,还严重侵害了被冒用信息的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部分权利人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导致信用受损,影响日常工作和生活。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对近年来受理的市场主体虚假登记类行政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发布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冒名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法院判决撤销登记

2020年6月,某汽车服务公司向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将原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变更为徐某,同时大幅减少注册资本。该公司提交了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具有徐某姓名字样签名的股权转让协议等必要材料,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准许变更登记。2021年4月,该公司因民事纠纷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徐某在购买高铁票时被限制高消费,才发现自己被登记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情况。于是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

本案中,徐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于2018年向派出所申报身份证挂失,同日办理了新的身份证,并向法庭提供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新的身份证原件和旧身份证的复印件。经查,上述被挂失的身份证就是涉案公司于2020年办理变更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徐某还提交了对涉案登记申请材料中徐某姓名字样签名的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与徐某提交的签名样本并非同一人书写。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尽到对申请材料的审慎审查义务,但申请文件中徐某的签名字迹经鉴定不是本人所写,不能体现徐某知晓并同意该次登记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徐某身份证在变更登记时已经挂失,系被他人冒用。依据上述虚假、冒用材料作出的公司变更登记的相关内容,缺乏基础事实和证据支持,因此判决撤销将徐某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登记行为。

法官提示:

冒用他人身份证是市场主体虚假登记最常见的手段,登记机关在审查登记申请材料时基于现实条件限制,往往只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对于身份证丢失后经挂失补办,新旧证件只要在有效期内,一般无法甄别是否真实有效。对于申请材料上的签名,现实中大量登记系委托代办人办理,普遍存在文件代签的情况。

在行政申诉或诉讼阶段,在登记机关能够提供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材料情况下,当事人对登记系虚假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最好能同时提供身份证被冒用和材料签字虚假的证据。因此,发现身份证丢失应及时挂失并保留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等证明材料,日常生活中严谨妥善处理自己的手写和电子签名,以免诉讼中证据不足导致败诉。当事人若取得法院撤销变更登记的行政判决书,或在登记机关申诉成功,可据此向法院依法申请解除被限制高消费措施。

案例二:登记材料虚假但行为经默认,法院判决不属于虚假登记

2020年11月13日,某教育服务机构向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登记及备案变更申请,包括将其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为邢某、股东登记变更为邢某和樊某,同时将邢某备案为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将樊某备案为监事。2020年11月16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上述变更登记及备案申请。

邢某和樊某在上述登记发生时均为在校大学生,二人称当时结识了自称大学教授的刘某,打算与二人合作经营,但未协商一致,刘某在二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中介人员对其个人购买来的教育机构进行了上述登记备案变更。

2021年5月,邢某和樊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二人与刘某就股权争议进行民事诉讼。2021年9月,昌平区法院对该起民事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刘某系教育机构的实际出资人,判决樊某、邢某将登记在该二人名下的教育机构股权变更登记至刘某名下。判决生效后,教育机构股东变更为刘某,但邢某、樊某曾登记为股东的记录仍然存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为涉案登记并非虚假,对邢某、樊某分别作出不予撤销决定。于是二人诉至法院,主张登记所依据的股权转让协议等为虚假材料,涉案登记应为虚假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根据生效民事判决,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等与事实不符,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刘某、樊某、邢某及中介人员的微信群聊记录,邢某、樊某一直在该群内且均参与对教育机构变更登记和经营事项的讨论,为进行登记,二人在群内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等材料,在登记作出后仍在群内继续讨论后续事宜,并且提及营业执照的保管等具体经营管理运作,直到登记作出后约1周,邢某、樊某因与刘某在经营方面无法达成合意,才对该次登记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上述事实能够证明二人在登记发生前已经知晓,并在登记发生后通过实际行动予以认可,该次登记不属于虚假登记,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性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对于事后以明示或默认的方式对登记予以追认的情形,法院将依法认定该登记行为不属于虚假登记。因此,在得知自己被虚假登记为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身份后,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或其相关人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法院提出异议,并且保留证据,同时不要以相应身份进行任何行为,以免构成默认。

案例三:线上登记认证技术升级,技术性盗用身份仍需防范

2023年5月,曹某称因某房产中介公司债务问题收到法院的执行案件通知书,才得知自己被登记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于是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曹某提交了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确认申请材料中其签名并非本人所签。

经查,该房产中介公司在2022年1月向当时注册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将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等变更为曹某。申请当天,曹某通过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办理了实名认证。北京市企业登记线上平台的登记机制不仅要求相关人员提前进行实名认证,且在正式提交申请的业务确认环节还会对操作人进行实时影像抓拍。系统记录显示,曹某在实名认证和业务确认环节留下的影像均为其本人,两张影像图均为真实图像。

本案中,当事人实际是否对涉案登记行为知情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系统留存的记录中,曹某实名认证和提交业务申请时的实时抓拍影像能够证明登记申请时系曹某本人操作,因此法院认定其在当天即知晓登记行为的发生。因其起诉时距离登记发生已经超过1年的起诉期限,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提示:

近年来,全国大力推广市场登记过程信息化以防范虚假登记的发生。根据昌平区法院审理的案件显示,2021年后北京市企业线上登记系统除注册时的实名认证外,在申请登记业务时也将对操作人进行动态影像实时抓拍,使得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提供充分证据的能力也大大提升。

虽然线上登记系统和实名认证机制的更新迭代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虚假登记的可能性,但虚假登记的风险仍然存在。在此,法院建议广大群众妥善保管自己的静态照片及动态影像,公开发布时尽量打好水印,以免被盗用。

防范虚假登记争议的建议

1.谨慎保管个人身份信息

不要应他人请求帮忙参与市场主体的注册或其他事项,日常生活中不要随意将身份证提供给他人使用,确需提供的建议注明使用目的。当身份证遗失或被盗时,应及时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拿到申报回执等材料。此外,加强个人签字的管理,不要在任何不可信的书面载体或电子平台上留下自己的手写或电子签名,避免在空白纸张或未明确内容的文件上签字。企业应提升对相关信息的保护意识,建立严格的文件保管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保密意识和能力的教育。

2.合理选择救济途径

可通过政府部门官方网站或相关查询平台,定期查询本人的企业注册信息,在发现信息异常时,第一时间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诉或向法院起诉。在主张权利的期限方面,行政诉讼有较严格的起诉期限限制,行政申诉无限制;在受理事项方面,行政诉讼一般仅受理虚假登记事项,行政申诉还受理虚假备案事项;行政申诉的办理时间一般比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短。对于确属虚假登记的,若受侵害人对于行政申诉处理结果不认可,可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加强对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对真实性存在怀疑的申请材料应加大排查力度。在发现明显瑕疵时及时启动实质审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完善登记的自行纠错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代办主体进行惩戒,建立代办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制度,规范市场主体代办市场秩序。此外,进一步完善登记结果送达机制,优化登记信息的公开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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